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200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第三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扶助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或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四)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第六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定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则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第七条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资格审查与确定

第八条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对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的式样于每年6月15日至25日在其所属的村或居民区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于7月15日至25日在其所居住的村或居民区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统一规定式样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第十三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资格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第四章年审与退出

第十五条年审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乡为单位集中进行,乡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居)委会干部,逐村(居)逐人年审,要与奖励扶助对象逐人见面核实。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年审的对象是上年度领取奖励扶助金的人。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1月1日至4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年审工作业务培训。1月5日至10日,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核查、走访群众、到村(居)委会核对等方式,核实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和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年度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居)干部签字。

十八条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下年度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第十九条每年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第二十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下一年度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第二十一条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建立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

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

(二)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

(三)与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第二十四条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信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负责将各乡(镇、办)上报的《申报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信阳市计划生育系统网络将数据报送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六条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年度归档。

第二十八条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第二十九条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区)下发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批复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奖励扶助确认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专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帐通知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年审及退出资料、新闻公示记录等。

对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张榜公布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年审资料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乡(镇、办)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请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村级调查材料复印件、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下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省、市、县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对中央和省、市、县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具体签订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第三十九条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十条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第四十一条对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奖励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第七章资金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二条各级监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审计。监督审计内容:财政专户设立情况;中央、省、市、县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是否在7日内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是否在7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首次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7日内,召开由所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向奖励扶助对象发放个人储蓄存折、告知资金到帐情况等,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参加会议人员情况;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存折发放情况;资金发放等相关事宜宣传告知情况,重点检查冒名顶替领取奖励扶助资金的行为和不按规定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人口计生部门、监察部门每年度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奖励扶助工作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办法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奖励扶助试点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励扶助资金的;

(二)篡改或授意他人篡改年龄,提前领取奖励扶助资金的;

(三)克扣、贪污、挪用、截流、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

(四)对奖励扶助对象不按规定进行张榜公示的;

(五)在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审查、资金发放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宴请、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的;

(六)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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