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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阳府〔2004〕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农业税改革决定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农业税税率为3%。由此减少的税收,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以解决。具体数额待省财政厅下达后再作分配。
二、各县(市、区)要按2003年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年产量,重新调整今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并落实到农户,已征收的农业税超过3%税率的部分应及时返还给农户。
三、深化农业税改革,将进一步加快农村、农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发现和解决深化农业税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农业税的征管,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宣传途径,及时宣传深化农业税改革的政策,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农户。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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