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门市重点发展3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江门市重点发展3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江府办[2002]98号
转发江门市重点发展3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制订的《江门市重点发展3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江门市重点发展3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和《中共江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意见》,结合我市近3年来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经验,参照《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特对原《江门市发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修订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增创农业发展新优势的要求,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市场农业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的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全市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加快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
目标要求是:坚持“大中小型并举,高中低档并重”的方针,在“十五”期间,市重点扶持发展30家规模较大、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各市(区)、各镇也加大对中、小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使全市形成一大批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各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各具特色的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的形成,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上新台阶,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下同)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农业科技的普及、推广、应用、示范、实验、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服务的协作组织。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下同)在3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的农户、收购的产品要有三分之二属于江门市属范围内的。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林业企业1万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万头以上。
(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农业科技的普及、推广、应用、示范、实验、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服务的协作组织。
2、企业规模。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拖欠财政有偿资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的农户、收购的产品要有三分之二属于江门市属范围内的。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600元以上。林业企业带动国有林场、集体林区、个体造林户或公司造林5万亩以上,每年提高单位面积生长量10%以上。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5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5000头以上。
(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指标
1、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必须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2、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必须在500户以上。林业企业带动国有林场、集体林区、个体造林户或公司造林5万亩以上。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在600元以上。林业企业带动的造林提高单位面积年生长量10%以上。
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和奖励
(一)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
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和3项考核指标,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当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年度经营总结和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经当地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审计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江门市农业局,由江门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考核,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再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对接近考核指标的龙头企业,列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
(二)市级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培育对象),采取每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接受考核的农业龙头企业要于每年年底做好自查,并将企业的经营总结和会计年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报当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经当地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审计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江门市农业局,由江门市农业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江门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汇报。已确认挂牌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为龙头企业培育对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列入市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一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建立市重点龙头企业联系制度和资料上报制度
被确认为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要按照市农业局的要求,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并定期按要求报送经营情况报表和统计报表。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个人
对运营机制好、产销额大、出口创汇多、与农户利益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予以奖励。获奖企业从市级龙头企业和龙头企业培育对象中择优选出,并报市政府确认。
四、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
(一)市财政继续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补助金。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支持银行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村委会推荐担保”、“农业企业担保、户使用”等多种担保贷款,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扩大支农贷款的受惠面。
(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HTF〗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其土地租金或出让金可以实行优惠政策,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对于连片经营耕地500亩以上、山地1000亩以上的,其附属设施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并在租金上给予优惠。
(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拓展生产和经营领域,增强竞争力。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可向当地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生产经营大户跨地区进入城市创建公司或分支机构。经农业、交通等部门认定的运销鲜活农、畜、水产品专用车辆可在本市范围内免收过桥(路)费。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设立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对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市科技局在科技立项和科技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七)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HTF〗各地要结合实际,支持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证与化解风险的机制,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
(八)实行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转为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原有的经费一定5年不变,可逐年拨付,也可以5年一次拨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农技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原有的事业经费拨付到期后,可继续保留50%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对上述政策规定由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五、附则
(一)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江府办[1999]68号文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江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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