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社保局、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9-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粤府办[199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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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社保局、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社保局、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

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建立完善的覆盖全社会

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年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

是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社会保险工作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与支持,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依法行政、为企业创造平等竞

争的社会环境、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稳定大局的重要措施来抓,按照省委、

省政府的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增收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

保险,依法行政,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我们进行了研究和磋商,形成了

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规定落实参保人数。

二、各级社会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高度,切实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投入必要的力

量,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宣传发动和社会保险登记等项工作。

三、各级社会保险部门按季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企业、个体工商户注

册、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逾期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部门提

出意见并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暂扣营业执照。

五、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年检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每

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于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前缴清。未按规定缴清的,社会

保险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暂不实施

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企业、个体工商户缴清欠费,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社会保险

年检合格凭证后,方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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