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咸宁分行关于在实施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的通知
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咸宁分行关于在实施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5]81号
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咸宁分行关于在实施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咸宁分行:
市直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两项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行,现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咸宁分行《关于在实施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的通知》批转给你们,望认真组织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实施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咸宁分行)
市直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2004年起步至今已平稳顺利实施,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也有少数单位存在行使职能执收中不如实上报收入、收入没有全额进专户及不规范使用财政票据等现象,为督促各单位按部门预算落实收支计划、按国库集中收付有关法规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根据《预算法》和(咸政办发[2004]6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人行咸宁中支关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就实施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政令畅通。实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其中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产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直各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两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二、切实加强收入征管。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收入计划,坚持“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分离”的原则,应收尽收。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严格征管,单位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它预算外资金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收入收缴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两种方式,除财政批准允许开设汇缴账户外,国税、地税、财政及其他有收费的部门,属于财政性收入的都要无条件地将收入直达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违规使用其它收据收费。凡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费的,要按鄂财规发[2000]1027号文件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截留、隐瞒、逃避不缴的,查处后全额没收上缴国库,或直接抵顶单位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并同时进行相关处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收坐支和截留挪用财政收入。
三、加强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符合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符合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一是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每年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和检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二是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变更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政策,从严控制预算单位开户。对不符合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改革方向的银行账户,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开设。对未经审批擅自开户的预算单位和商业银行,要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三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市直单位,除财政批准允许保留的过渡账户外,其他所有单位银行账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注销,单位结存的资金全额划转到市财政局统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单位资金的使用管理权不变,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转移、私分、处置单位资金和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化公为私的要严肃查处。凡利用二级单位账户转移收入的,视同私设小金库查处。
四、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各单位要加强招待费、会议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支出管理。招待费要严格控制标准;会议费按照分类管理、严格审批、定点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使用,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交通费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按照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使用;通讯费包括住宅电话费和移动电话费,实行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的办法,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咸办发[1996]29号文和咸办发[1997]70号文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一般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住宿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具体标准按咸地财文[1997]171号文执行。对已推行职务消费货币化的单位,有关日常公用支出按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严格加强项目支出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计划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财政政策,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单位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用于部门预算确定的项目上。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要对项目支出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六、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尚未改变,市直各单位要继续强化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对本单位的各项开支从严把关,严格审批,确保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严禁以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由,推卸责任,转嫁矛盾。严格加强单位会计中心的财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单位监督约束机制,严禁部门截留、滞拨二级单位预算收入,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七、严格执行收入奖惩制度。各单位当年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预算组织收入,并全额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平衡;若单位确有项目预算需求,应向市政府申报,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报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实施。各单位当年各项收入决算数低于预算数的,在如实分析收入掉收原因的基础上,确属政策性减收,由财政部门负担其基本支出的部分缺口;是人为因素造成收入下滑,视同行政不作为,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诫免、通报,财政原则上不负担该单位因此形成的支出缺口。各部门当年招商引资的奖励资金和向上争取的专项资金,不参与调控,不进下年度部门预算收入基数,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给部门使用,用于事业发展。有上缴下拨财政资金的单位,必须通过财政专户上缴下拨财政性资金,严禁借上缴下拨财政资金更改资金性质。
八、加大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直各单位内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上述各项纪律规定进行内部监督。市直有关部门将加大在实施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中的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未经财政、人行批准擅自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等行为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等法律法规,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对开户银行、预算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坚决查处。对违反预算管理制度,隐瞒收入、截留挪用资金、坐收坐支、虚假报帐、乱收乱支等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违规单位给予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两项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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