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等2个文件的通知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等2个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等2个文件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2月16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放宽新办企业的准入。在新办企业的登记注册中,从冠名、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前置审批等方面进一步放宽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冠名和注册资金的门槛。允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分批到位,分期分批到位的资金只要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就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放宽经营领域。参照外地的做法,逐步放开经营范围,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允许私人资本进入。
放宽和清理前置审批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前置审批的,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条件;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逐步实行“工商管理、抄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大力支持改制企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中,坚持提前介入、优质服务的原则,企业利用原有名称改制的,不再办理验资手续,只需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利用原有厂房、设备改制的,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对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的,注册资本可分批注入;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不超过原企业注册资本的,不收取注册登记费;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降低涉及“三农”产业和经营项目的准入门槛。凡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大宗农产品区域的企业准入、改革或组合,以最优惠、最宽松的条件,迅速支持准入。
降低第三产业的准入门槛。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广播、影视、出版、娱乐等文化产业政策;积极支持发展金融、保险、会展、咨询、法律、会计、家政等服务业。积极支持发展具有娄底传统特色的餐饮业;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发展,把具有娄底特色的旅游业做大做强。
二、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下岗职工、复退军人、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经核实真正属于上述四类人员的,坚决减免有关费用。
严格落实举报工商执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奖励优惠政策。凡是个体工商户举报工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在管理费上给予适当减免(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严格落实鼓励企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对连续3年被评为“诚信守法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可予以免审,并通过新闻媒体给予宣传。
健全发照(证)后定期回访制度。对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半年内至少回访一次,检查企业对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
建立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的机制。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开业经营的,实行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落实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优惠政策。对为地方财政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企业,年度检验可予以免审;对规模不断扩大、档次不断提高的企业,积极帮助其融资,鼓励其进一步做大做强。
严格落实鼓励企业创名牌的奖励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加强商标管理,培育知名品牌,争取辖区内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得零的突破。
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进一步完善“窗口”一条龙服务措施。市、县、所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建立对外服务窗口,做到凡到工商部门办理各类手续都在“窗口”内按时完成,并提供休息条件及饮水、咨询等服务。
进一步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挂牌上岗。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登记手续;凡是新成立的企业,只要手续、资料齐全,做到当场办结登记手续。凡是参与年检年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完年检年审手续;凡是外商来娄投资办企业的,随到随办,特事特办;凡是涉及到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查处,不拖拉、不手软、不偏私,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
推行首问责任制,在窗口内设立“导办服务台”、办事指南和“触摸电脑查询”;推行上门服务的联络员制度和一口清、一手清、一次清以及一声“您好、请进”、一条凳子“请坐”、一杯热茶“请喝”、一声“再见、请走好”的微笑服务;推行换位思考,及时掌握和排解服务对象的困难;推行提前介入的服务制度,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出谋划策;在执法监管中,做到以法管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坚决杜绝粗暴执法、以恶治恶等不文明行为。
五、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
严格执行省工商局出台的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26条”,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的“六项禁令”和省工商局的“八条禁令”,巩固行风监督员和工商联络员队伍,强化工商执法督察机制,坚决杜绝工商执法人员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的行为;严格执行可罚可不罚的不罚、可轻罚可重罚的轻罚、情节轻微的以教育规范为主的办案原则,实行警示制度,落实零纠纷执法制度;继续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不多收、不乱收,以实际行动扶持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实施办法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与时俱进、后发赶超的战略思想,全面建设小康娄底,现就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要求,实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操作方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2、积极探索规范新兴行业的登记办法,对担保业、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新兴行业,在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登记试点工作,摸索经验,逐步规范。
3、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鼓励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4、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引导其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5、降低注册登记门槛。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的公司制民营企业,投资人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同时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允许企业和个人以所拥有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价折股,兴办或参股各类企业。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在评估价值总额内可多次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参股。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认缴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可依法设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
6、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不论是公司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含参股)数额由投资者依法自行确定。
7、允许以科技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以商标、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在对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的基础上,经其他出资人认可并签定协议,其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不受比例限制。
8、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雇工人数等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
9、凡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可凭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10、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具有三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申办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二个以上紧密子公司或者母子企业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申办冠市名的企业集团。
支持和帮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申报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1、放宽企业名称的核定条件。允许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民营科技型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民营生产型企业,800万元以上的民营商贸型企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以及外省(市、自治区)来我省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申报冠省名。
12、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又要求注明原企业名称的,允许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改制企业利用原有企业生产经营设施继续生产经营的,原取得的前置审批或许可,在新企业进行重新登记注册时,登记注册机关可继续认可,并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要求在其登记注册后一定期限内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变更手续或提供新的审批许可文件资料。
二、改进监管,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13、建立以经济户口为核心的动态化、经常化的监管新机制,结合动态管理改革年检、验照办法,减少环节,简化手续。
14、依托经济户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企业信用收集、评价、警示、奖罚机制,对违法违规者,视情节予以警示或处罚。每年开展一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命名活动,对被评为优秀(先进)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民营企业,列入信用档案的“红名单”,在当年度年检时予以免审。
15、依法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查处无照经营中,贯彻“疏导与制止、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件的,要引导其依法登记注册,规范其经营行为,促使其合法经营。
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规情节轻微,且能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又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坚决查处侵犯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经营权等行为,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名称、商标等纠纷。
16、指导知名度高、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好、市场覆盖面广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加强对其商标权益的保护。积极引导农业企业申请注册农副产品商标。
三、规范和减免收费,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扶持
1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禁止在年检、验照时“搭车”收费或代收费。
1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按规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19、贫困山区居民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合法的农村个体流动摊担和经引导纳入工商登记管理的种养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相关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0、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执行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登记注册收费减免规定,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本之和的,不收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四、加强和改进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
21、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逐步实行并联审批方式,联合有关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完成,提高出证、发照速度。凡不受前置审批条件限制和开业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22、严格落实首办(问)责任制和窗口工作人员职责,按统一的程序、手续受理申请,按统一的法规、政策审核材料,使用规范用语接受咨询。采取设立专办窗口、绿色通道、定期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为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提供优质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受理,优先发照,兑现优惠政策。对获得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3、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积极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其及时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经贸、技术成果转化、人才等洽谈活动;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落实各类专业职称的报考、评审、认定工作;加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党团组织建设和工会建设。
2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衔接处理好前置审批与登记注册的关系,减少前置审批与登记、年检时效的矛盾,排除企业登记注册政策上可能出现的障碍。
25、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统计工作。搞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关数据的统计、整理、分析、利用工作和企业信用的记录、管理工作。健全调查分析制度,总结经验,提供决策参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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