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星光老年之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星光老年之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星光老年之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星光老年之家”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关于加强“星光老年之家”管理的意见
汕头市民政局
(二○○四年八月九日)
为规范我市“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确保“星光计划”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根据民政部《关于“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的意见》(民发〔2004〕55号)和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4〕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加强我市“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性质及管理体制
1、“星光老年之家”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社会福利资金资助、街道与社区筹集资金、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并经民政部门验收确认的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和活动场所。不属此范围的,不得加挂“星光老年之家”牌子。
2、“星光老年之家”实行政府领导、民政指导、街(居)主管的管理体制。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星光老年之家”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内“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二、功能设置
3、“星光老年之家”应根据社区老年人的需求和社区资源实际状况设置服务功能,街道一级与社区一级项目在功能设置上要力求做到功能配套、相互补充、形成网络。每个街道、社区居委会“星光老年之家”的服务功能应不少于3个。
4、“星光老年之家”在服务项目的设置上,不得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擅自改变服务性质。麻将室的设置不得超过“星光老年之家”面积的四分之一。调整、增减服务功能时应多方面听取社区老年人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备案。
三、运营管理
5、“星光老年之家”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不得改变其非营利性质。
6、各街道和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运营:
(1)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直接管理;
(2)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直接统筹管理本街道和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并建立起街道、社区老年服务网络;
(3)委托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管理或其他非盈利性的社区民间团体经营管理;
(4)委托所在社区的物业公司管理。
7、对委托给单位、团体管理的“星光老年之家”,街道办事处要与管理者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运营管理办法以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委托方负责对“星光老年之家”的物业及设施等进行维护,确保物业设施的完好,保证资产的完整,同时加强对运营的监管工作。
8、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直接管理的“星光老年之家”,管理人员应由一些有热心、会管理、身体好的人员担任,可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本社区领取低保救济金对象、下岗失业人员担任,并给予他们适当的补贴,也可以发动和安排义工参与管理和服务工作,还可以开设公益性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9、“星光老年之家”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限定对象。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者,谢绝到“星光老年之家”活动。
(2)开放时间。每天应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原则上晚间不开放,确需开放的,不得超过晚上10时。具体可在征求社区老年人意见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并在室外公布。
(3)场地管理。保持场地整洁、物品放置有序、室内空气流通,经常组织开展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星光老年之家进行黄、赌、毒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4)设施维护。妥善保管和维护各种设备器材,保证设备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如发现破损或陈旧,应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新。
(5)安全防范。加强“星光老年之家”的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设备和活动场所的安全。
10、“星光老年之家”要以向社区老年人服务为主,实行有偿、低偿、无偿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对社区内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救济的老年人,应减免收费。
11、街道、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可以根据老年人意愿,对参加“星光老年之家”活动的老年人实行会员制。具体办法自行确定。
四、管理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12、“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来源包括:
(1)服务收入;
(2)社会捐赠;
(3)从政府财政或福利公益金中安排的资助金;
(4)以会员制形式运营所收取的会员费;
(5)其他合法收入。
13、“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包括水电费、卫生费,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费用,管理人员经费等。
14、“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低偿、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会员费标准等,要上墙公布。“星光老年之家”的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对“星光老年之家”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布。
五、场所管理
15、“星光老年之家”是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专用场所,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挤占挪用。
(1)如需迁址,在确保不少于原有面积和功能的前提下,必须经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报市民政局备案。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所补偿的资金或房屋,须用于“星光老年之家”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2)如要撤销,应提前2个月向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对原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算;由区县民政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
六、档案管理
16、“星光老年之家”应建立专门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星光计划”项目建设资料、产权归属、管理(服务)人员的个人资料、设施登记清册、服务收费标准、经费开支帐册资料、各项大型活动情况文字记录及照片资料、设备器材的添置和报废手续资料、有关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档案资料要分类整理,并定期报街道备案,以备查阅。
七、处理
17、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星光老年之家”建成后没有开展活动,不能发挥其作用的;
(2)运营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群众意见较大的;
(3)挤占、挪用“星光老年之家”场地、资金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4)利用“星光老年之家”进行黄、赌、毒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的。
各区县应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由镇敬老院改造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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