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佛府办[2007]212号
颁布日期:2007-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7]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新调整的抚恤补助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

市民政局

根据佛府办〔2006〕212号文精神,以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94元,比上年增长8.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24元,增长8.6%”的情况,现提出从2007年7月起,按平均增长8.5%调整提高全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

一、抚恤补助标准分成两档,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为一档,高明区、三水区为二档。孤老优抚对象比同类对象标准高30%。

二、2007年,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等五类对象,每月抚恤补助标准,一档的分别为695元、640元、550元、520元、435元,二档的分别为650元、600元、510元、480元、380元(见附表)。

三、部分对象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四、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照“市辖五区事权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自行解决。

附件:佛山市2007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附件:

佛山市2007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老复员军人

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老”

人员

一档

695

640

550

520

435

二档

650

600

510

480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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