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佛府办[2007]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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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7]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新调整的抚恤补助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
市民政局
根据佛府办〔2006〕212号文精神,以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94元,比上年增长8.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24元,增长8.6%”的情况,现提出从2007年7月起,按平均增长8.5%调整提高全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
一、抚恤补助标准分成两档,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为一档,高明区、三水区为二档。孤老优抚对象比同类对象标准高30%。
二、2007年,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等五类对象,每月抚恤补助标准,一档的分别为695元、640元、550元、520元、435元,二档的分别为650元、600元、510元、480元、380元(见附表)。
三、部分对象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四、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照“市辖五区事权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自行解决。
附件:佛山市2007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附件:
佛山市2007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
类
别
区
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老复员军人
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老”
人员
一档
695
640
550
520
435
二档
650
600
510
480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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