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禽类检疫和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禽类检疫和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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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6〕17号
转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禽类检疫和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禽类检疫和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反映。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进—步加强禽类检疫
和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农业局、市工商局二00六年四月四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确保畜牧业安全生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农业厅、省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禽类检疫和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禽类检疫和监管的职责,落实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农业部门负责禽类检疫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把好市场准入关,禁止未经检疫、没有检疫证明的禽类上市;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市场经营人员及家禽产品的卫生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疫,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
(一)各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落实检疫人员,安排好检疫工作,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班。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报检制度,每个镇至少要设立1个报检点,公布报检电话。对批量出售或运输的家禽及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在出售或运输前2小时到场(户)检疫,对非批量出售或运输的家禽及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在指定的报检点实施检疫,对检疫家禽及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三)严格检疫规程。活禽必须来自非疫区,有免疫证明并且免疫在有效期内,经检疫合格,方可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对没有进行禽流感免疫的家禽一律不发给产地检疫证明,对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一律不得进行宰杀上市;一旦发现病死家禽或染疫禽类产品,要及时严格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其污染的环境进行彻底消毒,严防带疫家禽及产品流入市场。
(四)各级要严厉打击伪造、倒卖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伪造线索,要迅速摸清源头,彻底清除制假窝点。对倒卖检疫合格证明和未经现场检疫就出具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管,严把禽类入市关
各级工商部门要完善制度,加强市场监管,严把禽类市场准入关。
(一)建立票证查验登记制度。市场经营户要自觉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禽类的进销货台帐登记做到证、票、账一致。
(二)严禁未经检疫禽类入市。凡是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及产品不准上市销售。
(三)严禁在市场内现场宰杀加工禽类,对不具备防疫条件和防控措施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内市场所有经营活禽的摊档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持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禽类及产品的经营户,应加强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坚决依法处罚。对贩卖病死禽类等违法行为,要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市场消毒管理,搞好场内卫生。要督促市场开办者按照卫生管理规定,做好场内场地、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七)督促市场经营者协助禁止未经检疫禽类入市经营。凡因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管理责任,市场内屡次发现销售未经检疫禽类的,应对市场开办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交易市场专人巡查制度,落实责任,增加防疫监督检查的密度和频率,发现有未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或者履行职能不到位,仍有未经检疫的禽类上市贩卖的,要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广泛宣传,增强群众守法意识
各级要广泛地开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家禽检疫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增强其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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