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安顺市禁毒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07〕73号
颁布日期:2007-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转发《安顺市禁毒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7〕7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禁毒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安顺市禁毒委员会2007年第二次全委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安顺市禁毒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安顺市禁毒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安顺市禁毒委员会

1.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省禁毒委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禁毒工作的意见、方案,统一领导全市的禁毒工作。

2.协调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

3.负责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并听取指示和意见,抓好落实。

4.督促全市各县(区)政府加大对禁毒工作人力、财力、装备的投入,改善禁毒执法部门的工作条件。

5.每季度召开一次市禁毒委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各部门禁毒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制定对策,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6.检查督促各县(区)禁毒委和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落实禁毒工作任务。

(二)安顺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禁毒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执行市禁毒委的各项决定,开展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掌握各县(区)禁毒委和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情况,就禁毒工作的政策、计划、项目、措施和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向市禁毒委提出建议和对策。

2.根据市禁毒委的工作部署,对各县(区)禁毒委和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的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3.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在禁毒工作中的具体合作事项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4.组织安排全市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联络新闻单位对禁毒工作进行采访报道,对报道稿件、影视内容进行审查。

5.协助各级禁毒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争取在禁毒经费、装备方面的支持。

6.做好上传下达,按季度对全市的毒情进行调研分析,及时如实地反映全市的禁毒工作情况。

7.指导全市禁毒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各地禁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管理。

8.完成省禁毒委和市禁毒委及其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成员单位必须在市禁毒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能。要在抓好本系统禁毒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的同时,强化内部管理,防止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我市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开展,努力完成市禁毒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公安局

1.要坚持“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组织、部署、实施各项公安禁毒工作。

2.掌握我市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完成省公安厅下达的禁毒工作目标任务。

3.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毒品案件的侦查、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等工作。

4.组织、指导、监督各县(区)禁毒部门对毒品案件的侦查、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等工作,督促公安戒毒所填报《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表》。

5.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等工作。

6.建立健全禁毒信息系统,更好地为现实禁毒斗争服务。

(二)市人民检察院

1.办理应当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2.领导、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批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3.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4.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办理的重特大毒品案件,配合公安机关准确、及时地收集证据,力争快捕快诉。

5.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6.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禁毒法制宣传和禁毒执法的力度。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1.指导监督全市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2.直接审理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

3.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快审快判。

4.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禁毒法制宣传,适时组织对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震慑毒品违法犯罪分子。

5.人民法院应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调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性。

6.组织、指导全市法院干警的禁毒专业培训,认真组织全市法院干警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司法解释,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四)市司法局

1.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2.指导、督促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尤其是基层司法所加大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帮扶工作,教育、感化、挽救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努力降低复吸率。

3.配合市禁毒委其他成员单位搞好全市性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4.加快对各社区的法制学校建设,进一步增强社区青少年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五)市国家安全局

1.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并把在工作中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反馈给公安机关。

2.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委组织部:

1.指导各级组织部门把禁毒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考核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

2.按照省、市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积极参与查究工作。对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给予责任追究。

3.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委宣传部

1.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和本省、本市的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2.参与我市禁毒宣传工作规划、方案的制定。

3.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以及我市的禁毒斗争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禁毒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

4.会同有关单位把创建“无毒社区”、“无毒村”、“无毒学校”、“无毒家庭”、“无毒单位”活动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整体规划,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群众性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5.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禁毒公益活动。

(八)安顺军分区

1.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

2.支持、协助禁毒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九)市纪委(市监察局)

1.对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涉毒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省、市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积极参与查究工作。对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责任追究。

(十)市财政局

1.根据我市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把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重大禁毒活动专项经费开支,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把禁毒经费列入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2.监督各级禁毒部门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督促做好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3.落实禁毒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市经贸委

1.贯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组织落实国家对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

2.协调行业管理部门严格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销售渠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市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调查核实工作和打击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十二)市民政局

1.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

2.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

3.发挥禁毒社团的作用,支持其依法开展禁毒工作。

4.做好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

5.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救助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十三)市教育局

1.贯彻执行国家禁毒委、教育部、公安部制定的禁毒教育大纲,将禁毒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和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计划。要求中、小学校每学期制定禁毒教育计划。

2.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生无吸毒、校园无毒品作为学校德育和法制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3.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积极开展创建“无毒学校”活动,深入推进中小学校“不让毒品进我校”活动的开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4.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加强校园管理,防止学生发生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5.抓好我市6所全省禁毒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

(十四)市卫生局

1.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2.贯彻执行卫生部制定的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3.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4.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5.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6.积极参与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对吸毒成瘾者,引导其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督促药物维持治疗点填报《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表》。

(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生产、经营、使用、销售的管理,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2.负责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市禁毒委员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全市药物滥用监测情况。

4.依法做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麻黄素管理,督促重点企业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防麻黄素流入非法渠道。

(十六)市交通局

1.在交通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乘客中广泛开展禁毒宣传,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站等场所的管理,增强防范意识和禁毒工作措施,切实做好行业禁毒工作。

2.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利用各种交通工具进行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的查缉布控工作。

(十七)市广播电视局

1.充分利用我市广播电视的媒体作用,及时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禁毒委有关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我国禁毒方针、政策和禁毒知识。

2.及时报道全市的禁毒斗争成果、禁毒工作先进典型和重大禁毒宣传活动。

3.支持、鼓励广播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视和广播节目。

4.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市文化局

1.充分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禁毒工作。

2.组织全市各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编排有关禁毒内容的文艺节目,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向全市人民进行宣传演出。

3.配合公安、工商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落实娱乐场所的禁毒责任制,严防新型毒品的侵入和蔓延。

(十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配合公安、文化等部门组织开展整治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毒问题专项行动,狠狠打击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毒活动,有效防止新型毒品在其中发展蔓延。

3.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禁毒宣传工作。

(二十)市邮政局

1.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形成协作机制。

2.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利用邮政渠道进行邮寄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的查缉布控工作。

3.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市旅游局

1.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旅游景区的禁毒宣传教育,在旅游业务中注意发现贩毒、吸毒案件线索。

2.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把禁毒事业和基础建设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2.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农业局

1.积极协助党政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禁种铲毒工作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3.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禁种铲毒法制宣传教育。

(二十四)市林业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国有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依法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

2.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五)市商务局

1.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建立完善管理机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2.了解禁毒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十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咨询服务。

2.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在对流动人口进行清查时,注意发现吸贩毒人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

3.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七)市关工委

1.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动员各行各业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经常性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禁毒教育。

2.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社会面上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3.配合和指导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青少的禁毒教育工作。

(二十八)市总工会

1.提出全市工会系统参与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各级工会利用工会的宣传阵地,大力推动面向企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2.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尤其是青年职工、临时工和农民工增强禁毒意识,自觉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3.积极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活动,将禁毒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创建“无毒单位”落到实处。

(二十九)共青团市委

1.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

2.广泛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优势,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禁毒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远离毒品。

3.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

4.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帮教工作。

5.积极开展禁毒“青年志愿者”活动,大力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努力使禁毒宣传教育深入社区、深入农村、深入家庭,逐步消灭盲区和死角。

(三十)市妇联

1.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妇女拒绝毒品。

2.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禁毒工作。

3.动员组织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特别是参与社会帮教工作。

4.广泛开展面向家庭的禁毒教育,不断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发挥妇女在社会帮教和在家庭中特殊作用,努力做好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三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

1.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强对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毒资及其它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押以及其它处理。加强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2.与公安部门建立情报交流和线索移送制度、重大紧急事项磋商制度、信息互通共享制度。

3.发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作用,提高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和分析能力。

4.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二)市电信分公司、安顺移动公司

1.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电信通信情况的查证工作。

2.在“6.26”国际禁毒日、“9.29”、“12.28”禁毒法制宣传日期间无偿向用户发送禁毒宣传短信,利用互联网向广大市民进行禁毒宣传。

3.配合其他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三)武警安顺支队

1.在武警官兵内部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并协助政法机关做好禁毒斗争公审公处大会的执行工作。

2.协助公安机关对重、特大武装走私、贩毒案件团伙成员的抓捕工作。

3.加强对重大贩毒分子的看守和押解,防止罪犯脱逃。

(三十四)安顺日报

1.及时在报刊上发表和刊登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禁毒委有关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我国禁毒方针、政策和禁毒知识。

2.在《安顺日报》、《安顺晚报》上开辟禁毒专栏、适时刊登报道禁毒宣传教育及禁毒题材的文章。

3.及时报道全市的禁毒斗争成果、禁毒工作先进典型和重大禁毒宣传活动,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增强全民的禁毒意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