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方案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府发〔2007〕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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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方案
安府发〔2007〕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推广体系建设,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以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实施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检疫;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作物常规良种的保纯、扩繁;野生植物保护;农业标准化实施指导;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抽样调查效益评价分析及统计;农业机械化服务管理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服务到位的原则,根据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农业资源布局、主导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自然地理、交通条件和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状况,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统一采取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推广机构的方式设置。其中,种植业类乡镇机构名称定为“xx县(区)xx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县(区)在改革中要明确具体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行政职能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履行好职能。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和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多年来的运行实践,着眼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统一实行以县管理为主,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和监督的管理体制。
各县(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仍包含水利站的,在本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中,将乡镇水利站分设出来,其编制的分设,由县(区)编办、农业和水利等部门协调进行划分。
(四)科学核定编制。各县(区)要根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和任务,结合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等情况,科学统一测算和核定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新核定人员编制数不低于现有编制数,确保在乡镇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有空编的,要按照用人条件及时充实人员。不允许出现人员在编不在岗、公益性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等情况。另外,要结合实际,抓好农技推广人员的培训,没有取得相应学历和非农专业的人员,要通过培训提高,达到专业人员上岗要求。对于改革后达不到上岗条件的分流和富余人员,由县委、政府统一明确安排具体方案,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五)改革管理制度。各县(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执业资格准入,考评、聘用、收入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
1、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由各县(区)农业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执业资格准入的具体办法。原则上对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农业类专业学历,或取得助理以上(含助理)农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直接颁发执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县农业、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执业资格证
2、实行年度工作考评制度。由各县(区)农业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实行县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农民)三方共同考评。建立乡镇农技人员《工作日志》,记录乡镇农技人员从事入户技术指导、新品种和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培训、传播农业信息,参与乡镇中心工作等内容,以日志作为考评的主要依据。年度工作考评结果与聘用、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奖励等挂钩。
3、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由各县(区)农业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聘用办法。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在制定人员聘用制度办法中,除须明确人员的聘用、增补、续聘、解聘、辞聘等具体款项规定外,应体现以下要点:①优先聘用具备执业资格的原在编、在岗人员。原在岗未获执业资格证书人员,三年内经考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予以聘用。新聘人员,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通过相关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对专业对口,自愿到基层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②对上一聘用期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下一聘用期继续聘用。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应予解聘。对聘用期两次(不连续)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由县农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乡镇政府共同对其进行考核,确定是否继续聘用。
4、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由各县(区)农业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对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基本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有关补贴,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档次和额度,由各县(区)根据财力情况确定,与工作业绩挂钩。
5、健全工作管理制度。由各县(区)农业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示范推广工作目标责任制》、《农情信息搜集、发布制度》、《包村联户制度》、《农业技术培训制度》、《示范推广活动回执制》、《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挂牌上岗制》,《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和工作例会制度》等,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和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
1、建立规范的农业技术信息收集、发布和反馈机制。县(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采取设立固定值班电话、固定信息公开栏、电子邮箱与网上信息发布、赶集日咨询、农网广播、农村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技术信息收集、发布和反馈的工作机制。
2、开展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结合粮食高产示范、农业科技入户、农业科技示范场、标准化种植、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等各类涉农项目实施,建立一批较规范的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用,注重培育重点户、示范户。
3、依托和组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参与重大农业项目的实施,改进推广方式,锻炼和培养推广人员,提高服务效能。
4、广泛开展科技下乡、进村服务、巡回指导、专家热线等多种形式,有效地扩大农业科技推广的宣传和普及。
5、推行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科技特派员制度等,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租赁或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建立起科研院所、科技特派员、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相互结合的机制,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普及。
(七)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县(区)、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要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等,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八)大力改善工作条件。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和改善基层(尤其是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办公条件、推广设备的建设计划和安排。县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门资金,切实解决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条件差、推广设备缺乏和推广人员业务素质低等突出问题,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获得参加公费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机会,逐步解决基层推广人员学历层次低、专业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等问题。
(九)切实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素质。各县(区)要针对现有农业技术人员素质情况,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县(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继续教育的短期、中期培训计划。内容应主要包括:一是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明确培训的内容,时间、方式、资金等。二是针对未达到中专以上农业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培训,包括参加学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培训专业、承担的培训单位和资金等。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构。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牵头,农业、编办、人事、发改、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并抽调相关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搞好协调合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进一步密切联系,建立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改革和建设工作。
(三)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各县(区)要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按要求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
四、工作安排
按照黔府发〔2007〕11号文件要求,各县(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实际,在6月下旬至7月下旬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由市审核后报省;7月下旬至12月底前组织实施落实,确保在2007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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