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发〔2008〕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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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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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8〕11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安康市农村放弃
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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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根据陕西省
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
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
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安发
[2007]1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和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农村1991年3月3日至2000
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
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
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家庭,给予奖励4000元。(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奖励
政策按陕人口发[2007]10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1991年3月2
日前放弃生育二孩的家庭,因无明确政策规定,故不属奖励对象。)
二、条件
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妇双方自愿终身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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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五)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
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三、奖励金的发放
从今年起,用二年时间兑现奖励金,即:2008年、2009年每
年兑现2000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承
担。奖励金的发放采取“直通车”的形式,市财政局按奖励对象
人数和标准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由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局委
托中介代理发放机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金直接汇入奖励
对象个人账户。2008年的奖励金兑现工作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2009年的奖励金兑现工作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
四、兑现奖励金程序
(一)个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见
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
逐户核实情况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在《申请表》上签
注评议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申请表》集体研究
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对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
人,在申请人所在的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
限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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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对
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申请表》和申请
人相关资料报送县区人口计生局,县区人口计生局按《陕西省人
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等方面
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具体原因。如需相关资料,申
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五)签订协议。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后,将签署意见的《申
请表》返回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按要求与申请人签订《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见附表2,以
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留一份,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报县区人口计生局一份)。《协议
书》应当由申请夫妇双方共同签字。
(六)落实节育措施。申请人持《协议书》到县区或县(区)
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相应的长效避孕节育
措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向申请人出具《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
实节育措施证明》(见附表3,以下简称《证明》。《证明》一式四
份,申请人一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一份,乡(镇)、街道办计生
办一份,报县区人口计生局一份)。《证明》应当同时有申请夫妇、
实施节育措施者以及落实节育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有禁
忌症者,必须有县(区)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县(区)级人
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证明。
落实措施单位应及时将《证明》反馈给对象所在的乡(镇)、
街道办计生办和县区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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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于未满14周岁的子女应当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县区人口计生局根据《申请表》、《协议书》和《证明》为申
请对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人口计生局备案。县区人口计生局对放弃生育二孩申
请人名单汇总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附表4—1、
附表4—2)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
(九)拨付奖励金。市人口计生局对各县区上报的奖励对象
进行汇总,并将奖励对象总数和奖励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同时
将奖励对象反馈到各县区。各县区根据市人口计生局反馈的本地
区受奖励人数、奖励标准、承担比例,将本级承担资金划转到市
财政指定帐户。
(十)兑现奖励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
供的奖励对象的个案信息,开设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全额
拨入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后,代理发放机构将个人账户发至奖励对
象所在的县级代理发放机构,由县级代理发放机构打印存折,并
与县区人口计生局共同将存折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手中。
县区人口计生局不仅要配合县级代理发放机构做好奖励金的
发放工作,而且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引导奖
励对象将奖励金用于发展生产。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
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资格审查程序。不得虚报、漏报奖励对象;
要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放弃生育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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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要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
资金发放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市
人口计生局和市财政局。
(二)县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所需资
金,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对于县区承担资金
未能及时到位的,市上将暂缓发放奖励资金,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同时,暂缓安排上级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待该县区资金足额
到位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接
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奖励工作中出
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追究制度。
附:1、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
2、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3、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实节育措施证明
4、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名册
主题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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