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办字〔2007〕24号
颁布日期:2007-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7〕24号

桃城区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衡各单位: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促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我市正积极筹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为解决该项目建成后的运行费用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市出台了《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市城管局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关于开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衡价经费〔2007〕9号)。

按照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市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前一段征收情况看,大多数单位和个人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也有个别单位和个人对这项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拖,甚至拒缴。

为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顺利、足额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公益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区规划区、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即衡价经费〔2007〕9号《关于开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桃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收费单位,做好管辖区域或主管行业内各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

三、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由市城管局进行行政处罚。

四、收费人员要持证上岗,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收费单位做好正面宣传和反面报道。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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