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办字〔2007〕36号
颁布日期:2007-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6〕28号)要求,更好地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全市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农村五保供养是保障农村中最困难群众生活的一项工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坚持“执政为民”重要理念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供养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这不仅是资金来源渠道、供养性质及责任主体的重大转变,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使农村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将五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好本级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五保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资金需求,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扎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以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为核心,体现人性化管理、亲情式服务,切实维护五保对象的基本权益,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根据当地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需求,并考虑五保对象中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科学测算,制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与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协商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目前,省政府规定各地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年不低于1500元,并随着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时调整。同时,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预算五保供养资金的份额。有条件的乡、村应按一定比例列支五保供养经费作为补充,扶持发展院办经济,为提升办院能力创造条件。

(二)认真做好五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五保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在确定五保对象工作中,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放宽条件,严禁虚报、漏报。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并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经认定后的五保对象要签订供养协议,明确供养责任,建立个人档案,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要重视解决五保对象“看病难”问题。目前,农村五保对象中年老体弱存在医疗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要将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个人应交部分,可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付,并将医疗救助证、卡及时发放到五保对象手中。享受新农合医疗补助后仍有困难的农村五保对象,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时,应重点给予救助,保障他们有病能及时得到治疗,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

三、加大资金投入,足额列支五保供养经费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强公共财政意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到位。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承担,省、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2006年,省财政厅、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有关资金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6〕74号),要求“市、县财政应根据需要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中央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及农业税减征转移支付资金予以重点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省级对财政困难地区将通过一般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2007年,市财政局、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通知》(衡财社〔2007〕14号)。县级政府要根据需要足额列入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列预算、列而不支和挤占、挪用五保经费的现象。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五保供养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建设提供捐助和服务。集中供养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乡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五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资金发放情况要登记造册,完善发放手续,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禁止将五保经费同村干部工资、办公经费捆绑下拨。要建立五保供养资金的审计检查等监督制度。县级审计部门每年要对五保供养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克扣、挤占、挪用和贪污五保供养资金情况的,要及时查处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市、县(市、区)要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五保供养服务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五保供养集中供养率。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要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限,以县(市、区)为单位,本着方便五保对象生活、便于管理和整合资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乡镇闲置资源,改造和完善现有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集中兴建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每10万农村人口要有一所规模较大、设备齐全、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积极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五保对象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要选配素质高、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供养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农副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

五、加强监督,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条例》精神,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力争年底前基本形成上下协调配套的五保供养制度体系。成立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监督检查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对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政策落实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供养政策不力、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和截留五保供养款物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五保供养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持久地开展帮扶服务活动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开展为敬老院和五保户送温暖、做好事活动。积极开展与敬老院和五保对象“结对帮扶”、“送温暖”、“节日走访慰问”等活动,使之成为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帮扶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各级政府应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挂钩帮扶落实责任,定期督促检查。对帮扶有成效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个人、民间组织自愿挂钩五保户和敬老院的,要给予重点宣传、报道,在社会上营造关爱孤寡老人的良好氛围。各级慈善救助机构要充分发挥联络和桥梁作用,有计划地开展以农村五保对象为目标的慈善救助活动。

二○○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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