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招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办字〔2009〕75号
颁布日期:2009-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招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招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招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步伐,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聘原则

根据省批复各县(市、区)方案确定的编制数,各县(市、区)在搞好编制调剂的基础上,实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转聘在岗在编自收自支人员和招聘农学等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相结合的办法。县、乡两级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经统筹调剂后仍有空编的,由市、县(市、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改革领导小组)按照不超过空编数的40-50%,向社会招聘大学毕业生,余下的编制数下年内完成招聘。

二、招聘条件

(一)在岗在编自收自支人员的招聘条件

1.学历与职称要求:须具有全日制农业院校中专以上毕业学历,且符合招录专业及相近专业,取得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2.工作经历: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年龄要求:年龄在45周岁(1964年8月1日后出生)以下,身体健康。

(二)乡镇占编在岗人员的聘用条件

1.必须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农业院校(含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毕业学历,符合聘用专业要求。

2.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年龄要求:年龄在45周岁(1964年8月1日后出生)以下,身体健康。

(三)大学毕业生的招聘条件

1.学历和专业要求:必须是农业(含畜牧、渔业、农机、林业、水利)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确需招录非农专业毕业生的,要从严掌握,招聘比例不得超过招聘总数的20%。

2.年龄在35周岁(1974年8月1日后出生)以下,身体健康。

三、招聘程序

市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全市招聘工作,各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具体实施。

(一)明确招聘名额。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经编制统筹、调剂后,确定拟招聘人员数额和岗位,报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招聘工作。时间:2009年8月25日-9月5日。

(二)发布信息:由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县两级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时间:2009年9月6日-9月15日。

(三)报名:

1.原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和原乡镇在编在岗人员向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须提交户口本、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资格审查。

2.拟参加招聘的大学毕业生向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报名,报名时须提交户口本、学历等相关证明,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资格审查。

3.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所有参加招聘人员的报名信息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4.所有报名人员实行个人诚信担保,每人只允许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

时间:9月16日-9月25日。

(四)笔试:由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及制定考务规则。由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考试阅卷结果须张榜公布。时间9月26日-9月30日。

(五)考核和面试:招聘原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和原乡镇在编在岗人员,按照招聘数量和专业要求,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向低确定录取对象,由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综合素质进行考核,择优录取。招聘大学毕业生,按考试成绩录取后,按录取人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数进行面试,并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时间:10月8日-10月19日。

(六)录取:县改革领导小组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和考核面试结果,由高向低依次录取。录取结果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县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招聘或转聘手续。时间:10月20日-10月31日。

(七)岗前培训:招聘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招录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时间:11月上旬。

四、严格执行招录程序,加强招录工作的监督

这次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招录工作,关系到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和建设,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招聘标准和条件,严格按招聘程序进行。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派员监督考试、考核。对原乡镇占编在岗和原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未被聘用的,暂时保留其编制,待其退休后,将其编制收归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为加强对招录工作的监督,县级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招录工作,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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