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07〕116号
颁布日期:2007-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问题的通知

北政办〔2007〕11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整顿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等法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对待、循序规范”的原则,现就规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制非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作为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场地

(一)限制利用非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行业包括:

1.饮食行业。包括中餐、西餐、快餐、咖啡、茶艺、粥粉面、甜品和面包、糕点以及食品加工场等;

2.酒吧、歌舞娱乐业。包括文艺表演、卡啦OK、音乐茶座、舞厅、的士高、录像放映、电子游戏、保龄球、麻将、溜冰场游乐场等;

3.机动车维修行业。

4.机动车清洗行业。

5.废品回收行业。

6.建筑装修材料行业。包括各类五金建材、石材、不锈钢、铝合金门窗加工等。

此外,集贸市场外的禽、畜、鲜活水产品也纳入“6种行业”管理。

不得在主次干道、进出城口临街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车辆维修、冲洗和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

(二)各辖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在广泛听取周边住户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辖区商业布点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商业布点规划未批准前,对利用此类场所生产经营的已有证照的业户允许继续在原址经营。商业布点规划批准后,对不符合该商业布点规划的业户,禁止在原址继续生产经营。

(三)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对于以前已登记的,由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今后在住宅小区内不允许再有新的餐饮店、酒吧、歌舞娱乐等行业经营。

(四)涉及“6种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及年审必须提交经营场地房产证明,如房产证明注明是住宅用途或属住宅小区内的场地,从事“6种行业”不予登记;地方政府公布的城市规划或工业园区布点规划,应当作为工商登记的审查依据之一,凡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规划布点要求的,从事“6种行业”也不予登记;此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底层,原规划批准属于商住或商业用途的,申请工商登记前须经消防、环保、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本意见的规定。原规划属于住宅,或其他非商业用途,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在工商登记前,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使用性质,未经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未获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经营场所,不得给予工商登记。

二、加强对使用临时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管理

(一)对利用临时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应先经过规划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的临时建筑,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可以给予延长使用期限。经规划部门同意延期使用的临时建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相应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

(二)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除该建筑物时,经营者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手续。

(三)临时建筑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规划部门不同意延期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注销其行政许可。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保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面积符合国家标准

(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关于经营场所选址卫生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有关要求的规定,核发或延续《卫生许可证》。

(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维修业企业资质时,应严格执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保证机动车维修业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要求。

二○○七年六月一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