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8〕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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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8〕10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日
北海市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清理核实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坚决制止不良新债,为在两年内全部化解我市“普九”债务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农村义务教育是政府举办、以县管理为主的社会公共事业,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巩固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应看到,农村“普九”债务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影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摸清债务底数,是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和以县为主化解债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开展农村“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二)为加强领导,我市成立农村“普九”债务的清理核查和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曹坤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吕余生副市长
程继斌市委常委、副市长
陈玉玉副市长
成员:冯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国合市政府副秘书长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
葛庆新市审计局副局长
卢妙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黄琳市农业局副局长
蒋达合浦县县长
祝小东海城区区长
麦斌银海区区长
李东风铁山港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欧阳经华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清理核查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由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明确分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督促检查和宣传发动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债务确认、筹措工作经费等工作;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债务清理初步核实、报表统计、提供学校的相关数据等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审计核查、锁定实际债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举新债行为等工作。
三、农村“普九”债务的范围、内容及政策口径
(一)清理核实的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以县、区为单位推进农村“普九”工作验收合格期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特殊教育学校、收回公办的改制学校)所发生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债务的帐面余额。
以下债务不在此次清理核实的范围:非义务教育学校(如高中、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学校)和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等债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在建、在办项目可能产生的债务;县、区教育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教育办公室(或同类机构)自身债务;产权不属于学校资产(如产权属于教职工个人的宿舍等)形成的债务;非学校产生和不应由学校承担的债务等。
(二)清理核实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是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的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国有农场、林场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一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清理核实范围;尚未移交的国有农场、林场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由自治区农垦、林业部门组织清理核实。
(三)清理核实的内容
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对应收、暂付、应付等款项全面清理核实后认定的债务和债务类型,债权人基本情况等。
(四)债务及利息的认定
1.债务人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其债务不予认定。
2.债权人同时又是学校债务人的,应坚持认定净债务。
3.因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明显不合理等因素产生的债务,应剔除不合理部分。
4.对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5.完全中学的债务只反映其初中部分的债务。属于与高中共用校舍、设备的债务,按初中部分学生人数占该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乘以项目债务数来确定初中部分的债务。
6.教学点纳入所属中心校、实行中心校集中核算的地区,可以中心校为单位集中反映债务情况,但须将债务认定到具体学校。
7.县、区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对农村“普九”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
(五)清理核实的要求
1.各有关学校在全面清理核实认定债务时,要对学校资产特别是债权进行认真清理。对到期和逾期的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应负责尽快追回;对催收无效的,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对必须作坏帐处理的,应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查确认。
2.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派1名业务骨干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3.县、区政府要组织审计、财政、教育、农业、监察、金融等部门,对学校填报债务情况的原始证明资料和财会资料逐校、逐项、逐笔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剔除不实债务。审查核实的原始证明资料和财会资料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向供货商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凭证。
4.县、区要建立债务台帐和债务报表体系,建立债务清理核实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各学校要在对应乡镇、村和学校等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查填报的债务情况,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市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3052851。
四、工作步骤及债务清理核实流程
全市清理核实农村“普九”债务工作要求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分步分级实施”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
市政府召开清理核实债务动员会,市财政局和教育局组织县、区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及计算机软件培训,县、区在接受培训后一周内完成对乡镇和学校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自查摸底阶段
主要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各学校要成立清理核实工作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对学校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款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要对债权人、债务人、负债项目以及债务形成时间、数额、合同或协议等逐项登记,查清负债规模和债务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学校校长、财务人员对提供的债权人和帐号以及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填报的债务情况逐校、逐项、逐笔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此基础上,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汇总报表和文字说明等资料,由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县、区人民政府印章后,于2008年7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汇总阶段
市政府组织财政、审计、教育、农业、监察、金融等部门,对各县、区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认真做好本市农村“普九”债务的审批汇总工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计认定阶段
自治区审计厅将组织对县、区上报的债务报表及事项进行审计认定。县、区依据自治区的审计认定结果,调整相关事项和债务数额,进行债务锁定,并将调整后的汇总报表资料再报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财政局、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于2008年7月底前完成。
五、严肃纪律,规范操作,确保债务情况真实可靠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实行以县、区为主管理的体制要求,经审核确定符合公共财政原则的债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化解,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范畴。偿债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的办法,即年度偿债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全额筹集,汇入自治区财政实时监控的特设专户,对银行贷款、工程欠款、设备购置等债务按债务人发出的偿债通知,由县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债权人。
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在审计认定过程中,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了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追究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上级财政在安排化解债务专项补助资金时亦酌情扣减相关单位的补助款项;对债务虚假情况严重的县、区,取消其享受上级财政化解债务专项资金补助资格。在债务清偿后,对审查发现有套取、挪用资金或错付、多付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要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加强管理,建立机制,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县、区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在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应建、应办项目资金的足额安排。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不能安排超过财力可能的教育建设项目。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要追究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坚决制止发生“一边清理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新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还债”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规范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将学校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核定经费预算。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按规定程序核定的学校经费预算,禁止因超预算安排项目开支产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今后,对已经在建的项目,县区政府要统筹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把经费缺口留给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产生新的负债;公办学校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报县区政府审批,其中属于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部分须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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