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08〕54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54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
《中央财政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及实施方案》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落实《方案》有关要求,组织进行项目申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促进全区农业生产恢复与发展。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央财政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补助
资金分配及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用好中央财政分配给我区的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促进农业生产恢复与发展,根据《关于下达中央财政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08〕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使用原则
按照“专款专管专用、额度切块到县、扶持重点产业、依托项目申报、体现效益优先、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确保中央财政农业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使用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积极作用,促进农业灾后恢复与发展,确保灾后农业不减产,农民不减收,群众生活水平不下降,农业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和加强。
二、补助范围
1、种子、种苗、种畜(禽)购买;2、农膜化肥购买;3、蔬菜大棚恢复建设;4、马铃薯脱毒设施恢复建设、种薯仓储设施恢复建设、马铃薯标准化高产栽培示范;5、无性系优质茶苗生产、受损茶园改造、新植茶园;6、受损果园改良补助;7、食用菌栽培补助;8、沼气池修复补助;9、圈舍修复补助;10、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良繁体系等基础设施恢复;11、草地恢复与建设补助;12、其它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补助。
三、资金安排
综合参考各县市(百管委)上报农牧业受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财政收入、贫困状况、农业人口四项因素,按照权重分别为5∶1∶2∶2综合进行资金分配,安排3180万元,切块下达到县。具体额度为:毕节市400万元,大方县390万元,黔西县390万元,金沙县340万元,织金县400万元,纳雍县380万元,威宁县410万元,赫章县370万元,百管委100万元。切块到县的资金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发展马铃薯标准化生产(任务分解见附表1)。
根据地区农科所、地区农业局和地区畜牧兽医局下属基层场、站、所受灾情况,分别安排地区农科所100万元、地区农技站10万元、地区土肥站10万元、地区种子站10万元、地区植保站10万元,地区液氮站55万元、地区种畜场25万元、地区渔种场10万元、地区牧科所10万元、地区草地站10万元、地区水产站10万元、地区牧垦场10万元,共计270万元用于地直基层单位恢复重建。
四、组织管理
1、成立地区农业灾后重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行署常务副专员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专员任副组长,成员由行署办以及地区财政、纪检、农业、畜牧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负责项目申报的审定、资金使用监督、违规调查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行署副秘书长陈章全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农业局、畜牧局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受理、项目初评、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管、组织项目验收等。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实行按项目申报制度。各县(市、区)在地区下达的农业灾后重建资金额度内,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扶持重点,按照补助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将资金额度落实到具体项目中。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由地区农业局、畜牧局提方案报经地区农业灾后重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所有申报项目需报经地区农业灾后重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才能实施。
3、专帐管理。灾后重建资金实行专帐管理。按照农业救灾资金管理规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
4、资金监督。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资金使用月报制度,并在项目实施区域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地县农业灾后重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