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中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中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承市政办﹝2007﹞84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承市政办﹝2007﹞84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中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排查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中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中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确保“集中开展排查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扎实进行,取得实效,现就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暂停审批探矿权采矿权
从现在起至2008年元月底全市一律停止新立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集中开展排查打击非法勘查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结束后,未通过市政府验收的县区,继续停批新立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摸清违法采矿底数
各县区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要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具体排查到每一个勘查项目、每一个矿山、每一个坑口,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登记,摸清违法采矿底数。对排查情况要建立卷宗,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勘查采矿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行为
对无证勘查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打击无证勘查活动中,凡是有硐探工程的,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毁闭,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
对无证开采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强行封填井口,查封或没收生产设备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无证采矿案件中,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毁闭,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查处无证露天采矿案件中,要先查封或没收生产设备或设施。
(三)严厉打击以采代探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以采代探案件中,要暂扣勘查许可证,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今后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为勘查项目的勘查施工单位(地勘单位)办理火工品和电力准供卡,并核定本年度的炸药使用量,不得再为探矿权人办理以上手续。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无证采矿论处。
(四)严厉打击越界勘查行为
对越界勘查行为,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处越界勘查案件中,要暂扣勘查许可证,凡是有硐探工程的,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
(五)严厉打击越界采矿行为
对越界采矿行为,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或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界采矿分为超越开采标高和平面范围两种情况,在查处越界采矿案件中,要暂扣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
(六)严厉打击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
对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七)严厉打击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按非法转让采矿权论处。
(八)打击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浪费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九)严厉打击持超期证开采行为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此,持超期证开采应按无证采矿论处。对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延续申请资料,但未办理完延续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停止开采,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应电力。
对清查出的非法勘查、非法采矿逐个拿出处理意见,能够进行整合的,进行整合,不具备整合条件的,一律按“三不留一毁闭”标准予以彻底关闭。
四、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本次排查工作查出的违法勘查采矿案件要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以及局机关内公开,案件查处率必须做到100%,查处结果也要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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