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定政办发〔2007〕29号
颁布日期:2007-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7年3月27日第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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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OO七年四月)

为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市流动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人口流动的多变性、复杂性,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和服务手段的滞后、缺失,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底数不清、发证和验证率不高、档案资料不健全、计划外生育现象比较严重;流动人口管理乡镇(街道)之间、部门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人口计生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提升的“瓶颈”。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紧紧抓住减少计划外出生和维权服务两个重点,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2007年是省人口计生委确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年”,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或协调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和完善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着力构建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近年来,我市流出人口每年在60万人左右,其中计划生育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有10万人左右。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村(居)委会必须认真履行户籍地管理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流出前的发证、宣传与服务工作,流出后的上门访视、跟踪管理服务和与现居住地信息交流反馈工作,抓好源头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要积极搭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平台,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工作重点,强化工作职能,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职责,提高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并要把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

要全面落实合同化管理,与流出人口特别是重点管理对象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强化办证查证工作,把提高办证、查证率作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源头,经常入户访视,特别是要紧紧抓住春节期间、农忙时节流动人口返乡的有利时机,做好流动人口宣传教育、清理清查、办证验证、合同签订、“三查”、节育措施落实及奖惩兑现工作。对继续外出的,要主动上门服务,办理相关手续。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广泛发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模范执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和有组织劳务输出领头人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等工作。各县区要在劳务基地和流出人口集中的地方,组织劳务人员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等计划生育自治组织,实现外出劳务人员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认真落实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不按时反馈信息的流出人员的流向、婚育生育情况进行举报,多渠道了解流出人口信息,实行群防群治。

要与流入地共同确定计生服务定点机构。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到本县区流出人口较多且集中的省内县区,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确定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并定期出具和反馈计划生育证明,建立管理档案,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必要时,派人帮助组织检查,既方便群众,又保证服务质量。要加强与省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的联系。省人口委在我省流出人口较多的城市建立了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各县区、乡镇要及时向流出人口宣传我省驻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的咨询服务电话和服务项目,并要加强与工作站的信息交流与反馈,做好省外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的协查、协管和维权服务工作。要坚持跟踪管理服务。各县区对流出育龄妇女中的重点对象要及时跟踪管理,准确掌握婚姻和生育情况。要督促定期回寄服务证明,并加强与服务机构的联系,确保服务质量;对已生育而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外出育龄妇女,要确定专人跟踪协查,直至落实有效措施,彻底消除违法生育隐患;已造成违法生育的,要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信息交换平台、WIS系统建设,作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充分运用“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西北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平台”,及时交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对流入地提交的协查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共同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坚持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做好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建优质服务县(区)活动之中,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改革创新,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要建立并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目标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的责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考核。乡镇(街道)政府要将辖区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物业小区的流动人口纳入管理范围,明确辖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责任关系,即: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以单位管理为主,无工作单位的,以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各单位必须配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专(兼)职干部,做好查证、验证等管理服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家属和单位(包括家属区)内其他容留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要积极配合当地街道(乡镇)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生育或不明生育情况都要及时向当地街道(乡镇)计生办报告。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全面落实社区包单位、单位及企业法人包职工、店主包店员、房主包房客责任制。对未履行计生管理职责和义务的企业、用工单位、物业小区负责人和房屋出租户,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房主的责任。

县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工商、人口、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需要相互协调与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真正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单位负责、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人口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宏观协调工作,免费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数据统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提交及反馈;完善与相关省市建立的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查协管制度;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宣传,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要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督促业主落实协助管理责任;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严把年龄审核、户口登记和身份证办理关;要积极协助计生部门开展以婚育状况摸底为主要内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积极配合计生部门进行流动人口入户调查,对发现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生育行为及伪造、买卖、骗取婚育证明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另外,对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的对象要严肃进行查处,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力争达到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投入水平。

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力市场求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和劳务输出时,应查验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对用工单位、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劳务输转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紧密结合起来。

卫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为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督促各级医疗单位落实育龄妇女凭证孕检、凭证分娩制度和无证生育报告制度。在办理个体行医证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查验证明。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入人口的监督管理。要指导各级建设部门在审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进入城镇施工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房产、物业管理机构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查验证明,对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要及时通告属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各级房管部门在审办租赁房屋手续时,要与社区管委会一起加强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登记注册后要及时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有关情况。

教育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时,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办理。司法部门要依托“五五普法”启动年,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最大限度的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统计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的数据作为年度抽样调查数据之一,每年汇总流动人口相关数据。各有关部门都要立足全局,通力协作,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凡出台相关政策时能与人口计生工作结合的要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确保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

五、认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考核奖惩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人员经常深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督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记入年度人口与计生工作考核。

要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要对市内流动的各县区育龄人口考核发证率、验证率、建档率;通过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应用情况和与驻省外流动人口工作站信息交流反馈情况,考核信函回复率、协查通报率。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健全奖惩机制,对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区在年终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并申报省人口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奖”;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问题多的县区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包括信息提供、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培训、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在劳务输转中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面向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其他计划生育户的劳务输转优先优惠工作,使他们在劳务输转中得到“优先走、好地方、多技能、好工种、高收入”的照顾,并免收劳动技术鉴定费等费用,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惠,体现政府的关怀,带动周围人群转变婚育观念,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减小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围绕流动人口最关心、最直接的需求,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流动育龄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和保证金;在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情况下,坚决禁止强迫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环孕检;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要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通畅的计划生育投诉渠道和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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