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果政办〔2008〕125号
颁布日期:2008-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果政办〔2008〕125号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国家决定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为此印发了《转发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明电〔2008〕39号),提出了有关要求。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是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清理化解债务工作的各项政策,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要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债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把清理化解工作做实、做细。

二、加强领导。各县要成立工作机构,及时研究清理债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清理化解债务工作顺利推进。

三、明确分工。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实行州级统筹协调,县级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州教育局负责组织各校进行债务清理和初步核实、公示、报表统计。对2005年底前形成的债务内容和成本,要与审计、财政充分衔接统一口径;财政部门负责“普九”化债工作的组织协调,债务确认,化债资金的筹集;审计部门负责对债务数据进行逐校、逐项、逐笔审计核查,锁定实际债务,建立债权债务数据库,并进行“回头看”,不遗漏每一项债务,不增加每一笔债权,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10月15日前与相关部门会商一致并报州政府;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举借新借和挤占挪用资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积极筹资。按“先化解后补助”的原则,州、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偿债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债务。要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县级财政要设立特设帐户,实行封闭运行。2009年、2010年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好偿债资金额度,在清理化解过程中形成的费用,按州、县分级负责的办法予以列支。

五、制定方案。各县政府于10月31日前向州财政局上报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州财政局汇总后由州政府办上报省农村牧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创新方法。各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把握省、州化债原则和政策界线,结合实际,做好特殊问题的认定工作,解决好具体问题;采取各种灵活有效办法,妥善做好化债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州、县化债领导小组要开展随机抽查和经常性督导,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明确处理办法,把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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