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08〕120号
颁布日期:2008-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汉政办发〔2008〕120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公安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全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户籍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全市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经济收入为户口迁移条件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稳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按照我市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80.3%的这一实际和其它综合因素。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市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它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常居住地户口登记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实行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落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对收养子女需办理登记落户手续的,抚养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凭计生部门签注的意见或一孩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入户。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办事处、乡镇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三)放宽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政策。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被投靠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后予以登记落户。

(四)改革考取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户口管理办法。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集体暂住登记,不发暂住证,不收费用。学生毕业后,公安机关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和用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有关证件为其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五)为大专毕业生来我市落户提供方便。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学、大专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地,也可以迁回原籍。若暂未找到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先落户、后找工作,在其暂居住地派出所编为集体专户予以落户。待找到工作单位后,可将户口迁移到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落户。

(六)放宽各类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从市到县或县区以下(含农村)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县、乡镇建设所需要的各类技术人才(含初级职称人员),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现工作地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本市的原迁出地。

(七)放宽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落户条件。在市区、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8岁以上的病残未婚子女,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或集资建房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迁入市区、城镇落户。

1.凡投资(含购买)企业的法人代表,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手续,在企业所在地或常住地派出所落户。

2.凡在城市、城镇开办各类经济实体,依法纳税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手续,在所办经济实体(企业)所在地或常住地派出所落户。

3.在市区、城镇购买了商品房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手续。在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登记落户。

4.流动人口在市区、城镇有固定住所,连续居住1年以上(以暂住登记为据),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手续,在固定居住地派出所登记落户。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具有大专、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为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固定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登记落户。

三、办理户口迁移的其它规定要求

各县区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制度和户口迁移程序,坚决纠正只落户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错误做法,杜绝“人户分离”和“双重户口”问题的发生。

(一)认真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给予及时落户;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派出所应收回迁移证给予恢复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的公安派出所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对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女青年出嫁(结婚但仍在当地居住生活)未迁移户口而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派出所应予恢复其户口。因其它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在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由无户口人员写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查实后,给予登记落户。

(二)凡因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到汉中市中心城区落户的人员,都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住房证明,一套住房只能落一个家庭户,禁止一室多户、无室立户、挂户的问题出现。

(三)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要的证件材料,依照汉中市公安局(汉公户发〔1999〕36号)、(汉公户发〔2000〕10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检查监督,增强服务意识

户籍管理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要站在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平衡、顺利地进行。

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热情接待群众,改善服务态度,彻底纠正“冷硬横推”等不良做法;主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对70岁以上和病残公民,公安机关应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手续。在工作中,要加强廉政建设,公开办事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符合在市区、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物价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外的其它费用,使户籍改革制度健康进行,为汉中的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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