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冬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1〕101号
颁布日期:2011-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冬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意见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1〕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冬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做好冬春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事关民生大计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做好工作。要及时掌握情况,摸清困难群众的底数,制订好困难群众救助方案,重点解决好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受灾户的生产生活问题;要积极筹措落实各项救助资金,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及时将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加强对救助资金和物资使用的管理,公平公正搞好救助款物发放,强化检查监督,严防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救济救助物资资金用于扶贫济困、保障群众生活,确保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安全过冬,过一个愉快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冬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了让城乡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一个欢乐、祥和、愉快的新春佳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冬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安排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2605万元、棉被1.13万床、棉衣裤1.02万套,用于解决今冬明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和取暖等生活困难,帮助受灾群众温暖过冬。

二、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照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分类施保”对保障对象再分别给予100—30元补助,农村低保在现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对保障对象再分别给予30—10元补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实行城乡一体的同一政策和补助标准,提高整体补助水平。

三、及时发放社会救助补助资金。下拨19148万元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分别用于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保障金、供养金发放;下拨4509万元,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补助。

四、做好低收入对象物价补贴发放。根据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补贴联动机制”,按照城市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含建国前老党员)每人每月3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13.3元的标准,发放物价补贴。

五、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两节”生活补贴。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30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200元、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360元的标准,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一次性“两节”生活补贴。

六、发放城乡困难群众冬季取暖费。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户600元、农村低保户200元和五保对象每人20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温暖过冬。

七、做好特殊困难对象救助保障。按照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保障金1380万元,确保全市孤儿的基本生活。

八、全面落实抚恤补助政策。下拨11778.6万元,用于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提高标准补贴;下拨868.6万元,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补助。印制迎春年画,慰问全市烈军属、伤残军人、老红军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部队离退休人员。

九、继续开展好“送温暖献爱心大行动”。市民政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慈善协会等单位共同筹措资金,对全市2350户城乡特困群众开展慰问,每户赠送价值190元的米、油、肉等过节生活必需品。

十、认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春节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重点慰问灾困群众、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革命伤残军人、烈军属,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等,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