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文号:衡政〔2007〕14号
颁布日期:2007-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衡政〔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110号)精神,推进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重要性

农业技术推广是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把一大批已经成熟的适用科技成果广泛推广应用到农村,是实施“科教兴农”,加快“农业强市”建设步伐的重要措施。农业科技队伍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是把科学技术推广到千家万户,变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力军。长期以来,我市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提高农民科技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当前农业和农村正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职能定位不准、管理体制不顺、队伍结构不合理、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线断、网破的局面,使常规农业技术普及、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和高新农业技术引进示范的步伐受阻。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专业人员比重低、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技术职称层次低的情况比较突出,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科学界定职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参与制订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组织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组织对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组织农业公共信息及培训教育服务。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饲料、兽药、畜禽养殖管理;组织对水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预报和水生动植物防疫及控制扑灭;组织护林防火、生态公益林管护及野生动植物和森林、湿地资源的保护;组织协调农机作业及作业质量监督,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业机械管理;组织协调水资源管理监测、保护节约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工作,维护农村饮水安全,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利于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设置。要从有利于业务指导和公益性职能有效履行出发,整合各行业内分散的专业站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力量,进一步提高统筹县域内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能力。要根据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发挥其效能。县农业(农牧)局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整合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检疫站、土壤肥料工作站、种子管理站、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机技术推广站、绿色食品办公室、环保站、新能源技术推广站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职能。县林业、水务部门分别设立水务和林果技术推广中心,负责派出到乡镇林果、水务技术推广人员的管理。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推行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模式,农业、林业、水务在整合各自推广资源的基础上,分别设置区域推广站,原则上2?3个乡镇设一个区域站,人口较多(3万人以上)或面积较大的乡镇可单独设站。区域站办公场所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县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设置,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方法;乡镇动物防疫站承担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责。农业技术推广区域站为县农业、林业、水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人、财、物实行垂直领导,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县市区以上各级农业、林业、畜牧、水利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衡水市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办字〔2005〕50号)确定的执法范围集中行使农业执法职能,逐步形成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制。

四、科学核定编制

各县市区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测算标准,结合县域农业实际,整合县乡编制资源,合理确定县乡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原则上编制总数不得突破现有编制数。乡镇动物防疫站按照现有的设置,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2-3名编制。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要统一核定,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素质

改革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岗前公示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一般聘期为三年。参加竞聘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以上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45岁,特殊情况下,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人员,仍不满编的可面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和乡镇机构改革富余人员。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市县农业、林业、水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基层农技推广人员选聘工作。

市县有关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加快知识更新,提高其服务能力。要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上级农业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聘制度,落实乡镇农技推广人员浮动工资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技推广工作。

六、建立健全管理考核制度

县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农业技术人员的责任。对一线农技人员的考核,要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业生产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重听取服务区农户的意见,要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确保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技推广工作中。农业技术推广区域站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要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再继续聘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

七、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要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化验监测、培训、网络通讯及交通工具的购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区域站要有必需的办公、培训场所、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可依托的试验示范基地。

各地要利用和发挥好县级原种场、苗圃场、林场的土地资源优势,把县级原种场、林场的土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和人员纳入到县级农技推广机构,作为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

要切实保障履行公益性职能的经费供给。改革后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性职能的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业务经费及设施设备更新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木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人员聘任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要按有关规定缴纳。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争取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农作物病虫害和农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专项。

八、大力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和畜禽阉割、饲料和兽药渔药销售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它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介组织和涉农企业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要把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同分流安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的富余人员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其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大力培育农民技术员,逐步健全村级动物协防员和农业技术员“两员”农技推广队伍。支持并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场和科技进村服务站建设,积极探索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进村服务站等多元化服务组织的有效衔接方式,努力构建并完善以县乡公益性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基层农技推广网络,以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

九、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

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农业技术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离岗、转岗和再就业。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各种合作中介服务,创新技术承包、技术培训、信息传播等服务,安置富余分流人员。鼓励下岗分流人员充分利用放活经营性服务带来的机遇,创办经营性农技服务实体。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凡与原农技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要求,主动协调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专门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加强与人事、编制、财政、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共同推动改革进行。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为制定改革方案提供决策依据。改革方案既要符合国务院《意见》的基本要求,又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3月15日前将改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核,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关系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技推广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好改革、创新和稳定的关系。要组织动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找准工作定位,争取更大作为。改革中要保护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农业技术服务正常开展,务求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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