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07]154号
颁布日期:2007-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54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及市城区办、郊区办《嘉峪关市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嘉峪关市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根据国家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民福字〔2006〕5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一直是我市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难点。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公民个人生命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

二、救治对象和范围

救治对象为流浪乞讨病人。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符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并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流浪精神病人。

救治范围: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发生危及生命疾病的社会弃婴及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三、救治方式和救治定点医院

(一)救治方式:民政、公安、医疗急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凡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直接送定点医院先行救治,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无故拒绝救治。

(二)定点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定点救治医院;酒钢医院为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定点救治医院。

四、救治费用标准、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应提供基本医疗救治,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二)救治经费来源: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规定,由市财政局按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按季度拨付救治经费。对不属于救助对象,但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可通过上述渠道解决。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拨付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三)经费结算:按照《嘉峪关市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和“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由市救助管理站按季度填报《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费用审批表》,经市民政局、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由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向定点医院支付。

五、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建立长效救治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甄别和确认入院患者身份是否属于流浪乞讨病人;定期结算医疗费用;帮助流浪乞讨病人离院并妥善安置。

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病情诊断甄别和施救。加强对救助医疗费的监管,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合理治疗。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流浪乞讨病人医疗经费,按有关规定将医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公安部门应配合医院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护送入院;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有责任直接或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治对象的甄别和身份确认。

城建监察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有责任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直接送往定点医院救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流浪乞讨病人的调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救治对象的甄别和安置。

其他有关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时,可直接或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送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在市救助管理站内发病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120”急救中心接送至相关定点医院救治,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部门配合“120”急救中心或精神病定点医院共同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要认真做好救治病人基本情况、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等情况的登记,按照“一人一档”、单独核算的要求归档。

病人的救治和出院安置。救治对象入院后,医院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确认病人身份,填写《嘉峪关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待救治对象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属救助对象的由医院及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接回实施救助或安置。

病人的死亡与司法鉴定。在定点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由定点医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司法鉴定,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站及时通知死亡人员的家属或单位来站处理;对查不清地址和姓名的救治病人,由公安机关负责查找并进行公告,在公告7天后仍无人认领的,视为“无名尸”,按无名无主尸体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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