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金政办发〔2008〕87号
颁布日期:2008-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金政办发〔2008〕87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发至乡镇)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2008年6月5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维护和保障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办法》(甘政发〔2006〕95号)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金政发〔2007〕21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等措施,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金昌服务。

二、原则要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对农村困难群众实行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二)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法定赡养、扶(抚)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保障的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坚持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和促进劳动致富。

三、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在农村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者,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二)依法具有赡养、抚(扶)养关系,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当年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导致贫困的。

四、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一)持有一级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差额补助;

(三)农村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70岁以上残疾老人和80岁以上低保老人);

(四)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核定保障标准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数核算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30%;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季度发放。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批复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和投诉电话,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进行定期核查。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和户籍发生变动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终止转移手续。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发证的保障对象,要每年复核一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属地管理。根据我市当年实际支出需要,按市级财政承担50%、县(区)级财政承担50%的比例,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低保救助名单、金额、数量等情况要及时公布,广泛接受社会舆论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七、家庭收入测算

家庭年人均收入,指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的平均数。具体包括:

(一)各项副业收入、务工和其他劳动收入(具体测算口径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确定);

(二)继承、接受赠予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抚(扶)养费;

(四)房产租赁、财物出售、集体分红等收入;

(五)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生活困难补助、遗属补助、工伤补助、中介费及转让承包等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二)对国家做出贡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金以及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等;

(三)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四)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

八、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把农村低保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配备办公设备,保证业务经费,制定实施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全面落实。要充实一线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要保证配备3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各村要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民政工作人员;市、县(区)财政要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足额到位。

(二)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实。一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农村群众的生活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当地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把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摸准、家庭收入核准、生活支出算准、贫困原因查准,将低保对象按照致贫原因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档案。二要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三要形成联动齐抓的合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体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摸底调查、申报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初审、申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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