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对外公布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石政办发〔2008〕17号
颁布日期:2008-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8〕1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对外公布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对外公布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申报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落实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制定方案,全方位做好工作,确保我市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在工作进展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申报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对外公布工作的安排意见

按照冀民[2007]53号、55号、56号、57号文件要求,我市对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进行了登记上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部队番号和战役名称,省民政厅对照《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4号》文件进行了核查认定,认定结果直接发至各县(市)、区,并由各县(市)、区组织对外公布。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外公布要求

(一)对外公布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进行,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配合完成。以县(市)、区民政局的名义对外公布。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人员对省厅认定的结果进行校对梳理,确保公布的情况准确无误。

(三)对外公布工作在2008年2月29日前完成,各县(市)、区不得逾期。

(四)对外公布的形式。

1.对已经确认的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内对外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人员,发送告知单并办理享受待遇的相关手续;对被举报有异议的人员重新审查确认。

2.对不在密件范围的人员,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印制并填写《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成立由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村街(居委会)三方各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由县(市)、区民政局干部带队直接发送到退役人员手中,讲明原因,并要求申请人签字。

3.对本人提供的部队番号或战役类别不规范,无法查找的人员,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印制并填写《信息填写不规范的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告知单》,以与第2款中规定的方式直接发送到退役人员手中,讲明原因,并要求申请人签字。

二、建档要求

(一)对申报的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要逐人建立档案,分类保管,专柜存放。对已经确认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身份的,要保存本人书面申请、信息采集表、人员身份审定表、本人档案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等资料;对不在密件范围的人员,除保存上述资料外,还要保存《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存档联);对无法查找的人员除保存上述资料外,还要保存《信息填写不规范的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告知单》(存档联)。重新申报和补报人员确认后,及时分类建档。

(二)各县(市)、区掌握的信息采集表、人员身份审定表、统计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为秘密等级,要立卷存档,专人保管,长期保存。

(三)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严禁向申请人传递、泄露相关信息。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重新申报和补报要求

(一)受理登记的原则:

1.申请人提供的部队番号和代号、参加战役的名称等信息与本人档案记载一致的予以受理登记。否则,不予受理登记。

2.申请人提供的服役时间和参战时间与战役发生时间一致的,予以受理登记。否则,不予受理登记。

3.申请人申报的服役部队番号与省民政厅通知中“不在密件范围内”人员的服役部队番号相同的,不再受理登记。

(二)申报时间要求:

1.重新申报人员在接到《告知单》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申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2.未申报过的漏报人员可随时申请。

(三)申报、审定、上报程序:

1.申报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优抚科、股)审核查阅档案,提出初步意见。

3、县级民政部门召开审核领导小组会议,专门研究,审查确认。

4、各县(市)、区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分类汇总上报参战及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服役番号、代号等相关情况的通知》(10月31日明传电报)要求,整理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收集整理后,统一报省民政厅审核认定。遇有特殊问题,各县(市)、区民政局可以直接向省民政厅请示,答复意见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组织领导

此次参战涉核人员认定对外公布工作涉及人员较多,且政策性很强。确认结果公布后,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稳定因素。为此,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向县(市)、区委和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向信访、政法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在县(市)、区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开展工作。要强化责任,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对外公布工作稳妥进行。

(二)要认真分析本地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切实摸清底数,制定具体工作预案。要注意收集信息,掌握人员动态,确保不稳定问题早发现、早解决。特别对重点人员要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要做好解释工作,一方面要监控到位。对同类人员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做到提前谋划,统一安排,周密部署,确保对外公布工作统一进行、步调一致。

(三)要认真做好对外公布的培训工作。今年6月份以来,省厅印发了冀民[2007]53号、55号、56号、57号文件,省、市多次召开会议、组织培训,下发传真电报。各县(市)、区要对上述文件、电报、会议精神进行学习梳理,并以此为依据,在对外公布前,组织工作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熟悉相关政策,统一答复口径,确保答疑准确。

(四)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设立政策解答组,公布办公电话,以政策为依据耐心细致的做好解答工作。进一步吃透政策,把握要点,审慎解答当事人的诉求和疑问,防止因解释不清、方法不当、态度不好而激化矛盾。

(五)要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协调沟通和信访接待等制度。遇有较大信访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政策界定问题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处理,处理意见报市民政局备案后落实。

(六)做好补助金发放准备工作。对已认定人员登记造册,筹备好配套资金,及时拨付,确保按时按量按标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

2.信息填写不规范的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

附件1编号: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

同志:根据您提供的参战涉核人员申报材料,经县民政局初审,省民政厅对照中央有关文件审查认定,确认您不属于应享受生活补助的军队参战涉核人员范围。如果30日内您不能够提供与本人档案记载相符的新证据,将不再重新受理审核。

特此告知。(此联存档)申请人签字:

县(市、区)民政局

年月日

此处盖县(市、区)民政局章

编号: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

同志:根据您提供的参战涉核人员申报材料,经县民政局初审,省民政厅对照中央有关文件审查认定,确认您不属于应享受生活补助的军队参战涉核人员范围。如果30日内您不能够提供与本人档案记载相符的新证据,将不再重新受理审核。

特此告知。(申请人保存联)

县(市、区)民政局

年月日

附件2编号:信息填写不规范的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

同志:您提供的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材料填写不规范,省民政厅无法对照中央有关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如果30日内您不能够提供与本人档案记载相符的新证据,将不再重新受理审核。

特此告知。

(此联存档)申请人签字:

县(市、区)民政局

年月日

此处盖

县(市、区)民政局章

编号:信息填写不规范的申报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认定结果告知单

同志:您提供的军队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材料填写不规范,省民政厅无法对照中央有关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如果30日内您不能够提供与本人档案记载相符的新证据,将不再重新受理审核。

特此告知。(申请人保存联)

县(市、区)民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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