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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单位聘用文职人员和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户籍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8〕51号 |
|---|---|
| 颁布日期:2008-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单位聘用文职人员和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户籍管理的意见
市政办发〔2008〕51号2008年3月12日
为积极支持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下同)驻本市市区各单位做好聘用文职人员及军队院校招收无军籍学员的户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颁布)和教育部、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四所军队院校招收无军籍学员的通知》(〔2005〕政联字第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解放军驻本市市区各单位聘用的文职人员申请户籍迁转以及配偶子女随迁,按照中央驻本市市区企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程序执行。
二、驻本市市区军队院校依照教育部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的无军籍学员,其户籍管理按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毕业后办理入伍提干手续的,同时注销户口。
三、人民解放军从西安市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军队院校按照计划招收的无军籍学员)中招收入伍并直接提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业或退役的,原则上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进行安置。符合西安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的,由省、市军转安置部门接收安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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