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07〕81号
颁布日期:2007-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7〕81号2007年6月14日

市农业局报送的《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农业局2007年4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62号)精神,规范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就加强我市种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提高种子产业化、商品化和标准化程度,是加快农作物新品种推广,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目前,我市的种子产业初步呈现出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管理、运营机制多样化的良好趋势,但由于种子管理体制不顺、经费不足、队伍不稳、手段落后、监管不力,加之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欠缺,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资市场秩序。因此,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制,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力度,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对于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和都市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加强市、区县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工作性质,完善管理职能,落实财政供养经费。实行政企分开,合理划转和安置国有种子公司现有人员,2007年6月底前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执法队伍建设

(一)实行政企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脱钩的,要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必须在2007年6月底之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未分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改制重组过程中,要做好产权置换和职工身份转换工作,妥善安置好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已参保下岗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调转手续,并做好衔接工作。

(三)培育和扶持种子龙头企业。要加大对脱钩后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在种子科研良种示范推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帮助其做大做强。创造公平宽松的环境,积极支持民营、股份制企业的发展。鼓励具有规模优势、资金优势、品牌优势的国有、民营、股份制种子企业强强联合,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种子企业入驻我市,努力培育我市的优势种子龙头企业。

(四)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职能。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种子方面的法规、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内种子生产及经营管理工作和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指导辖区内农作物品种区域布局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承担种子信息的收集交换与发布等服务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种子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种子市场监管、质量检验、区域试验和信息服务的设施和条件。

(五)加强种子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提高水平、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所有执法人员都通过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要加强种子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充实服务队伍,提高服务水平。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要努力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严格执行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种子质量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

四、切实做好种子市场的监管工作

(一)严格种子市场准入。市、区县两级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对弄虚作假骗领证照的以及生产经营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坚决依法收回或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证照。同时,积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联合执法优势,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种子广告前,必须经过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防止夸大和误导宣传。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有问题的种子,要及时更换。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强化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农业、编制、财政和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6月20日前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