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铜署办发〔2007〕4号
颁布日期:2007-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7〕4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省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就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

流动人口是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我区人口计生整体水平的提高,对于实现富民兴铜和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也是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牵头做好经常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集中治理工作。

综治办: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部门:将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督促房屋出租户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管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排查流动人口,互通信息,做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在办理婴幼儿入户手续时,应定期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中治理工作,对流动人口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民政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指导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流动人口,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达到城乡特困救助标准的,可给予临时性救助。

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教育部门: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配合相关部门在学校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生理卫生、青春期、性健康及防治艾滋病等知识教育;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各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均享受法律、政策赋予的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子女入托入学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卫生部门: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禁止为流动人口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要求提供孕期保健或分娩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婚育证明》;对无证怀孕、生育的对象在进行正常的医疗工作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一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过程中,对农村计划生育户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提供劳务输出信息,引导农村计划生育户开展劳务输出;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中,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建设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经常检查其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情况,督促其做好建筑工地工人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违反计生政策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和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申请变更等事项时提供优质优先服务;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违反有关人口和计生法规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落实相应的处理措施。

交通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中治理工作,督促公路运输部门、客运站积极支持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查(验)证工作;在公路建设用工中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外出从事公路建设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房产部门:加强对房屋出租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检查其落实情况;督促房主与租住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检查其履责情况;配合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排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中治理等相关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时,应核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于无证人员,要及时通告属地人口计生部门。有条件的地方,有关部门可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以人为本,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将各部门的优质服务贯穿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业优势,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提供优先、优惠措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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