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乡镇债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乡镇债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交通局 | 文号:吴交发〔2007〕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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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乡镇债务的通知
吴交发〔2007〕134号2007年8月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交通厅的有关要求和化解范围,依据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确认的乡镇交通债务数额和交通厅与吴忠市签订的化解乡镇债务目标责任书,制定化解乡镇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08年底前将所有债务化解完毕,平均每年化解目标不少于二分之一。
近期,我局与自治区交通厅核实,我市交通建设方面的乡镇债务13562977.59元,其中:资料齐全、用于乡镇交通建设的债务7253984.59元,交通厅解决60%计4352390.75元,其余40%计2901593.84元由我市负责解决;与交通建设无关,未用于乡镇交通建设的债务194200元,交通厅不承担化解任务,由我市全额负责解决;资料不齐全,难以确定与交通建设有关的债务6114793元,交通厅解决40%计2445917.20元,其余60%计3668875.80元由我市负责解决。交通厅总计承担化解的资金是6798307.95元外,其余6764669.64元需我市化解。按照化解比例,2007-2008两年中,我市每年应化解3382334.82元。
根据宁交函〔2007〕82号批复中的要求,在资金拨付时,先由市政府提前垫资清偿,交通厅再按照承担的比例拨付资金。交通厅先将资金直接拨付交通局后,交通局再将资金转给财政局,最终由财政局负责直接兑付给债权人或单位。在宁交通知〔2007〕134号文件通知中强调原来将三年化解乡镇债务目标调整为2007-2008年两年内全部予以化解完毕,每年化解任务不少于50%。交通厅在责任书中明确的化解资金数额、资金拨付方式及奖惩办法不变,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提前化解。
根据乡镇债务化解工作的要求,希望市政府积极筹措化解债务资金,以确保乡镇债务化解任务早日完成。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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