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供热分户控制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供热分户控制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吴政办发〔2006〕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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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供热分户控制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6〕108号2006年7月28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吴忠市区供热分户控制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吴忠市区供热分户控制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集中供热体制改革,推行旧住宅分户控制改造,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结合外省市(县)供热分户控制改造经验,现制定吴忠市区供热分户控制改造实施方案。
一、改造目的
供暖分户控制改造,就是将原有楼房的上供下回单管顺流式供暖系统改造为各用热户独立的按户分环单独控制的供暖系统,改造后每户自成一个系统,有独立的阀门,可独立供热或停热,不受其他用户停热、供热的影响,改造的同时,在每户供热入口处预留安装热计量表的位置。通过改造,一方面可解决居民住宅采暖设施存在的年久失修、失养问题,有效提高供热质量,便于管理和维修;另一方面,为下一步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实行热计量收费打下基础。
二、改造期限
市区集中供热分户控制改造从2006年至2010年分五年实施改造,每年改造面积不少于40万平方米。
三、改造步骤和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供热公司要联合社区、物业公司,切实作好居民的宣传动员工作,提前印发《分户控制供暖改造通知》,将供热分户改造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等宣传材料,发到居民手中,广泛宣传改造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事项,争取住户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计划。凡列入当年分户控制改造的热用户单位或个人必须在9月30日前改造完毕。各供热单位按照所承担的供暖面积,每年完成20%分户控制改造任务,力争达到30%。各供热单位应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当年的供热分户控制改造实施方案和《供热分户控制改造楼栋明细表》上报市建设局审批。对供热系统失调严重、室内温度长期达不到要求的居民住宅和管材腐蚀严重、失水率高、难以维修的室内供热系统以及收费率偏低的住宅小区,先行列入改造计划。
(三)组织实施。集中供热区域的室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改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个人)、物业、供热单位,有计划、分步骤逐步组织实施。非开发性企业及破产企业的小锅炉要求入网的须由原供热单位分户改造后方可入网。
对未采取集中供热区域的分散热用户,其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改造,由产权单位(个人)组织实施。为确保供热系统安全可靠,供热系统的改造工程,要由供热单位统一设计,竣工后,由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四、施工管理
1、各供热公司对同意改造的楼房,改造前应与用户签定合同。并将供热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以便监督和管理。
2、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分户改造技术管理。对分户改造的图纸、技术要求、管径大小、散热器设置、技术交底等均应进行严格审定。
3、供热单位负责施工质量和安全,应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改造给热用户带来的不便和损失,并且做到文明施工,按期完工,工完场清。
4、改造工程完毕后,由市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致使不能按规定时间供热的,由改造单位向热用户承担责任。
5、产权单位自行改造的,改造方案必须报供热公司审核。
五、资金来源
供热分户改造工程预算费用市造价部门审定为30元/平方米,由产权单位或个人、供热单位共同承担,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产权单位直管房屋,由产权单位出资改造或自行改造,供热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凡是自行改造的只享受政府补助的5元/平方米。
2、房屋产权属于热用户个人的,改造资金由热用户承担15元/平方米,供热单位承担10元/平方米,市政府补助5元/平方米。
3、营业房分户控制改造费用,用户承担25元/平方米,市政府补助5元/平方米。
全市所有热用户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支持其供热分户控制的改造工作。对当年列入改造计划的,用户拒绝改造的以后的改造费用全部由用户承担,尤其是失水率高,地沟管网破损严重的当年不予供暖。对不积极配合、支持改造的热用户,要给予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有意刁难阻挠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要按供热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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