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政办发〔2007〕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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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管局、卫生局《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
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高度重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是,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实施救助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明确、定点医院不落实、救治经费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着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境内出现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二是就近定点救治原则。对已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应送到本行政区域最近的定点医院救治。三是救危救重为主的原则。对流浪乞讨病人必须优先救危救重,确保及时救治。四是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定点救治医院对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必须先行救治,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不得以“先付款后治疗”为条件拒收流浪乞讨病人。
三、救治对象、救治方式和救治定点医院
救治对象。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救治方式。实行“首见首接”制,即谁先发现,谁就要接手,谁就要直接送到定点救治医院,并立即通知救助站。民政、公安、城管、监察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凡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均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救治医院进行救治。群众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可直接拨打当地110或120电话,接报者应及时赶赴现场,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往就近定点医院救治,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送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定点救治医院在收到病人后,应及时施救,并在12小时内通知当地救助站或民政部门对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进行甄别、确认。
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经救治医院同意,由本辖区救助站或民政部门直接送达其监护人或亲属;非辖区的,由本辖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站予以救助;也可按照就近原则,与毗邻辖区的民政部门或救助站协商直接接送。
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卫生部门直接与病人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流浪乞讨病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经事发当地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实后,由民政部门及救助站按有关规定负责及时处理,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延大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慈善医院、各县区人民医院为市指定医院,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
四、救治费用标准、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应严格按照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审查后,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救治经费来源。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区要将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县也要列支专项资金,确保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需要。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由市、县区财政列支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但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可以分别通过上述渠道解决。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地方财政也可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救治经费结算。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时应出具证明,作为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与相关部门进行费用结算的凭据(基层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辖区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告知流浪乞讨病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收治定点医院、初诊病因病情、在延亲友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于做好跟踪服务和统计汇总、结算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凭证明信、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向同级救助站、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财政等部门结算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协调高效的救治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情况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配合,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紧密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把流浪乞讨病人的各项救助救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建立跨系统救治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救治医疗及救助、善后工作等费用,协调落实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医疗结算费用。
(二)各级民政、公安、城管、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都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往属地定点医院救治。
(三)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和确认流浪乞讨病人身份,运送流浪乞讨病人及时接受救治,并将已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由救助管理站提出安置意见,报同级民政部门同意后给予妥善安置。
(四)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流浪乞讨病人中有暴力倾向并危及他人安全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对死亡流浪乞讨病人的审查核实等依法审定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抢救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相关医疗机构可根据甄别确认的身份等具体情况,及时与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并同时向救助管理站报备。
(六)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流浪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专项救治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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