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9-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的决定

(1999年10月31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同时声明: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于1954年对《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的签署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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