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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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