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1993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毛新国是毛玉堂的外孙,双方是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毛玉堂与毛新国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毛新国不应列为毛玉堂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毛新国在其母死亡后,对毛玉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遗产时,毛新国可以多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