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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节录)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2-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节录)
1982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81)第110号函,收悉。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冯健与王镛非婚生女,其祖父母冯、李夫妇表示愿把孙女接回由他家直接抚养,为了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起见,考虑冯虎山与孙女之间既有血缘关系,并在经济上又有负担能力,要其对孙女尽抚养责任是适宜的。
三、此案在处理中,要依靠冯虎山所在单位组织,对冯多作思想工作,力争调解办法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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