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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1-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198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粤法民字第51号函收悉。
所请示的问题,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仍按本院〔81〕法民字第4号《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执行,对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在判决中仍引用原婚姻法的有关条文。但对引用原婚姻法的理由,在判决中可作简要说明。
关于武新宇同志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对其内容的理解问题,本院当将你院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转达。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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