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日侨赴日探亲、定居的公证文件的认证事》的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5-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日侨赴日探亲、定居的公证文件的认证事》的函
1975年3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日侨赴日探亲、定居的公证文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试行。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办理日侨赴日探亲、定居的公证文件的认证事(1975年3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我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办理日侨赴日探亲、定居涉外公证程序的通知》一份。考虑到日侨的特殊情况,并为统一对外起见,我们考虑,今后凡日侨申请赴日探亲、定居所需办理的亲属关系等公证文件以及日侨及其配偶和子女去日本定居所需的工作证明等公证文件,都可免去外交部领事司和日本驻华使馆的认证。如在日本使用时需我认证,可到我驻日使馆申办认证。
除上述以外的去日本使用的其他各种公证文件,仍按正常程序办理认证。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研究,如可行请转告有关地区的公证机关试行。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