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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学历证明书公证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4-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学历证明书公证问题的通知
197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不少申请出国的归国华侨学生,为了便于在国外升学、就业,向我地方法院或公证处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时,由于原就读的学校已经撤销,遇到一些困难,甚至影响他们在国外升学、就业。
为此,对那些经批准出国升学、就业的归国华侨学生,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其原就读的学校已经撤销的,由批准出境地的县、市人民法院或公证处向他们原就读学校的接管单位进行调查。如属实,即可按规定给予办理“学历证明书”;如原就读学校无接管单位,或无案可查,则可向批准他们出国的公安机关查实;或由原就读学校的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证实后,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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