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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问题的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问题的函
1964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各高级人民法院:
据外交部领事司反映,有的法院为外侨出具死亡证明书,经外交部领事司代收、代汇工本费时,不允许领事司扣除汇费。经研究,外事机关代转外侨各项证明书工本费的汇费,不应由外事机关垫付,应当在工本费内扣除,公证机关或法院,必须按工本费原数开给收据,并在收据存根上注明工本费内扣除汇费若干,以备查考。
上述办法,请转知所属公证机关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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