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密字第217号函请示“对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资助金,应归军人所有,在分家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应将该资助金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共同分受。如果资助金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可采取调解办法,说服军人少分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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