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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1955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总379
你院8月27日字第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法办222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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