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文号:农办科〔2013〕33号
颁布日期:2013-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评审工作,明确安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做好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安委会工作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制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农办科〔2013〕3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305/P020130522551504460823.ceb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

安委会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安委会设立秘书处,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日常工作。

安委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恪守科学道德;

(二)具有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食品安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一项或多项专业背景,熟悉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热心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本人自愿且能够保证履行委员各项义务;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安委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农业部遴选和聘任,每届任期3年。

安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安委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二)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三)有表决权;

(四)对安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安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安委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安委会会议和活动,保证参会时间,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委员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和时限;

(三)承担安委会交办的任务;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五)保护知识产权,严守申请人的技术秘密;

(六)主动宣传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

(七)承担农业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因安全评价工作需要,农业部可增补安委会委员。

安委会委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业部可解除其委员资格,或自动解除委员资格: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委员条件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委会会议;

(四)任期内缺席会议四次以上的,自动解除委员资格;

(五)以安委会委员名义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或公开发表有悖于安委会决议言论的。

安委会设立常委会会议、专业组会议和审查小组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组组长和副组长参加。主要职责是审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以及闭会期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重大问题的技术咨询。

安委会设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和动物及动物用微生物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专业组会议由专业组组长主持,本专业组成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审查本专业领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

根据需要,专业组可设分子特征、食用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召集人由专业组组长指定。审查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本审查小组成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进行初步评审。

安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3次,原则上于每年3月、7月和11月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有效。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委员参加。

安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评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

(一)秘书处形式审查;

(二)审查小组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业组对审查小组意见进行评审。评审时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四)常委会对专业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

根据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审会议,提出咨询意见。

安委会委员及其亲属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讨论该项目时主动回避。专业组组长应将评审中申请回避情况书面报告主任委员。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