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文件发布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文件发布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 文号:农办办[201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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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文件发布工作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农业部公开文件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各司局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开文件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公开文件发布工作,有效地提升了信息公开效能和文件运转效率。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办法》(农党组发〔2012〕95号),办公厅会同信息中心进一步完善系统,增加不公开中的不涉密文件发送功能,并于5月2日正式上线运行。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发布程序
凡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农业部文件、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和《农业部情况通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在农业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后,立即通过系统将该文件发送各收文单位,不得在发布电子文件的同时寄发纸质文件。因行政执法、联合发文等特殊原因确需印制纸质文件的,不得在寄发纸质文件后再补发电子文件,避免收文单位对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进行重复处理,影响正常公文运转秩序。
不公开中的不涉密文件可直接通过系统发送各收文单位的,原则上不再寄发纸质文件。如工作需要已印发纸质文件,但因时间紧迫等原因,需要收文单位及早知晓的,可通过系统进行发送。但在操作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纸质文件随后送达”或“纸质文件已发”,以免收文单位对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进行二次处理,造成混乱。
对不再印发纸质文件的,机关各司局和机关服务局、经管总站、渔政指挥中心、草原监理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综合处(办公室)应明确专人及时从内网收文库中收取电子文件,并按程序运转。
二、严格落实印制管理要求
通过系统发送的公开文件、不公开中的不涉密文件作为归档等需要的纸质文件印制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0份。如因行政执法、联合发文等工作需要,无法通过系统发送,确需印制超过10份纸质文件的,须在拟稿时说明理由,由各司局综合处核稿时审定,办公厅将严格审核把关。机关服务局文印室要按照审核后的数量印制文件,并建立完善文件印制数量登记台账,不得超量印制;如在原印制基础上,提出加印文件的,需由各司局综合处审核同意后进行加印,并及时登记加印台账。
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
各司局应加强公开文件日常发布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把好审核关。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每年进行两次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农业部绩效考核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计算,绩效考核公共指标“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准确”中,除特殊需要外,公开文件无纸化运行率达到100%的得1分,90%-100%的得0.8分,70%-90%得0.6分,70%以下的不得分)。各司局要切实将公开文件发布工作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确保部党组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7日
附件:
农办办[2013]17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BGT/201305/P020130508579393913235.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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