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文号:农办科[2011]5号
颁布日期:2011-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育种创新的激励作用,我部拟制定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请你单位按下列要求组织推荐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一、已列入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种不再推荐(见附件1)。

二、推荐的植物属或种不宜过多,原则上每个省(单位)不超过5个,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分别从不同的植物类别中推荐。

三、推荐的植物名称以植物学分类中“属”或者“种”名为单位,如“柑橘”(属)、“水稻”(种)。

四、各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本地区(单位)农业行政、科研、教学、推广、企业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并填写《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推荐表》(见附件2),请于2011年4月30日前以纸质件和电子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联系人: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孙俊立林祥明

联系电话:010-591930595919212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附件:

附件1:农业部已发布的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103/P020110321352603173194.doc

附件2: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推荐表.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103/P020110321352603792136.doc

农办科〔2011〕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103/P020110321352603798907.ceb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