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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牧发[2011]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农业部关于划定全国草原火险区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按照《草原防火条例》规定,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我部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现予公布。
各地要根据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积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因灾设防,夯实物质基础,强化防火措施,确保草原防火安全。
附件:全国草原火险区划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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