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512号

颁布单位:农业部 海关总署文号:第1512号
颁布日期:2010-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第1512号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1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海关商品编号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11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12/00142235eb180e9746e301.pdf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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