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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道教法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公安部 | 文号:公复字[2010]8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道教法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0]8号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能否使用道教法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公请[2010]21号)收悉。经商国家宗教事务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道教教规规定,出家、独身并在道观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道教法名与世俗姓名不能并存,因此,其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道教法名,并在户口薄册“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道教教职人员,其道教法名仅具有宗教意义,限于在宗教仪式等场合使用,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道教法名。
公安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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