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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 文号:农办政函[2009] 131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农办政函[2009]131号
广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09]390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经营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而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应当视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农办政函〔2009〕131号.CEB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CYZCFGS/201001/P020100111378284138497.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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